《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风险管控) 第3部分: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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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标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第3部分: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市监标函2022)14号)要求,由江西省红壤研究所(现为:江西省红壤及种质资源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第3部分: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技术指南(计划编号:DB36-2022-3-24)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1.2 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农田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成为全国各省重点关注的重大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对现代农业可持续

2、发展、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

3、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0号)、生态环境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土壤协调办(2018)4号)、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3

4、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49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建了省红壤研究所、江西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专家团队,面向全省分片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制定受污染耕地效果评估相关制度,为做好受污染耕地修复利用的效果评估工作,支撑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分类治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等相关考核。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全省各地区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等级判别、技术措施要求等,各地区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实际不符、

5、技术措施紊乱、实施责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1.3 主要工作过程本标准的起草小组由江西省红壤研究所(现为:江西省红壤及种质资源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等单位共同组建,其中,省红壤研究所提供具体数据和技术指标,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负责标准文本、相关材料和具体流程,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该标准研制的主要过程和方法是:1)预研阶段。主要工作是标准选题、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通过查阅与“农用地污染治理”“受污染耕地”“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相关的科研成果、文献资料,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了解周边各省的标准体系现状和省

6、内各县市的标准化工作现状针对目前我省受污染耕地污染修复和安全利用的实际问题和标准空白领域,最终确定标准选题。2)完成立项。标准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根据标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完成标准草案和项目建议书,由农业厅审核汇总后申请立项,顺利通过立项评估会,并于2022年7月8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立项计划。3)征求意见及研讨。为贯彻“统一、简化、协调、最优”的标准化理念,确保本标准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立项计划下达后,进入征求意见及文本的反复修改阶段。征求意见环节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上公开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面向全社会

7、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为期30天; 线下致电并征询起草小组内部成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专家的意见; 收集整理社会各界、专家的意见,填写征求意见汇总表,召开工作小组内部研讨会议,不断完善标准内容,初步形成征求意见稿; 若遇到较大改动或需要多方协商时,应由起草单位召集相关专家召开研讨会,经过多轮磋商和多方协商形成报审稿。4)标准审定及发布:由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出具审定会议通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直属单位)7位专家参加审定会,经多次共同研讨和协商确定最终文本,形成标准发布稿,并在江西省及国家级标准化信息公共平台上公开发布。2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在遵循

8、“适用性、充分的可预见性、高效的协调和兼容性、灵活的开放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在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条款先进性的前提下,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1.2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以IS0/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力求各项要求科学合理,符合行业工作实际需要,并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3标准制定依据本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协会或企业先进经验以及文献资料。3.1 现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9、(2018年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3.2 引用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GB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3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4GB/T17136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GB/T17141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6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7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GB/T22105土壤质量总汞、总碑、总铅的测定9GB/T23739土壤质量有效态铅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法10GB/T39229肥料和土

10、壤调理剂碑、镉、辂、铅、汞含量的测定11GB/T33469耕地质量等级12GB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13NY/T395农田土培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4NY/T398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15NY/T3343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3.3 各级部门相关文件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赣府发(2016)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3环土壤(2018)41号生态环境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4赣土壤协调办(2018)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

11、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5环办土壤(2019)5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6赣农字(2019)49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3.4参考文献1王铁,刘云,黄纯轮,文阳平,张楠楠.农田镉污染与安全利用修复治理试验研究一一以江西某项目为例J.农业与技术,2022,42(14):67-73.DOI:10.19754/j.nyyjs.20220730017.徐隆华,王佳盟,韩研科,牛文静,刘慧.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措施探讨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2(03):121-123.3钟瑾,符运斌,黎鑫林,谢海军,刘湘,欧阳南琪

1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在水稻生产中的应用一一以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村为例J.上海蔬菜,2021(06):55-56.蔡彦明,贡觉,徐友伟,田玉智,于倚龙.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农业科技管2021,40(05):14-17+79.DOI:10.16849/J.CNKLISSNl001-8611.2021.05.004.5张芳.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与措施初探J.河南农业,2021(07):20.DOblO.15904/ki.hnny.2021.07.015.61林小兵,张秋梅,武琳,陈锋,黄欠如,周利军.南方镉污染水稻产区土壤调理剂、叶面阻控剂产品调查

13、与分析JL环境生态学,2021,3(09):57-64.7张秋梅,王惠明,林小兵,刘晖,王军,郭乃嘉,俞莹,张鸿燕,刘宇新,吴火亮,武琳,周利军.不同土壤钝化剂对农田土壤中镉的钝化效果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21,43(03):703-710.D0I:10.13836/j.jjau.2021077.8周利军,林小兵,武琳,黄欠如,俞莹,张鸿燕,郭乃嘉,张云,刘晖.镉污染稻田土壤理化性质、微生物及酶活性的差异性分析J.环境工程,2020,38(10):202-206+227.D0I:10.13205/j.hjgc.202010032.9王惠明,黄欠如,周利军,郑顺安,郭乃嘉,张鸿燕.&等.

14、(2022-01-10).江西农产地重金属关键降控技术与集成应.2022-09-19,https:/KCMSdetai1/detai1.aspx?dbname=SNAD&fiIename=SNADOOOOO1915651.4本标准内容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安全利用区受重金属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的技术实施流程、目标、技术选择、稻田安全利用技术、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与效果评估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镉污染稻田安全利用技术的筛选与应用,其他重金属元素铅、汞、铝污染稻田可以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放射性重金属污染以及珅污染稻田的安全利用。具体内容如下:3术语和定义:根据我省情况对“复合污染”“调酸型投入品”

15、“吸附型投入品”等进行定义。4安全利用目标:包括产品目标、质量目标和二次污染防控目标。5安全利用技术选择原则:针对不同的镉风险等级,提出不同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并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的管控级镉风险稻田安全利用技术上宜以农艺措施为主;In级镉风险稻田安全利用技术上宜以土壤钝化措施为主,视稻谷超标情况,可以辅以农艺调控措施。W级镉风险稻田安全利用技术宜以土壤钝化、微肥调控以及农艺调控联合措施。6安全利用技术选择根据土壤PH以及全镉含量,通过适当调节土壤PH值、氧化还原电位等方式,降低土壤镉活性;采用微肥调控和(或)种植低累积水稻品种,抑制水稻对镉的转移和吸收,实现安全利用。此项为本文件的创新点。7镉

16、复合污染安全利用技术选择针对不同以镉为主的复合污染,参照镉污染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8技术方案编制:参照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风险评价编制。9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安全利用效果评估以及编制总结报告等提出要求。5主要试验的分析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5.1 主要试验的分析本标准主要来源于省红壤所技术人员从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业务工作和实践经验,结合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的工作要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理论研究成果和文献。试验分析主要集中在点位评价、目标区域等级判定、风险等级技术措施的选择等定量指标的确定,有一定的试验数据做支撑。5.2

17、 预期效益本标准的预期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本标准通过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规范耕地土壤污染工作中各个环节,形成关键技术垂直管理与实施的良性循环。最终目标是: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6国内外同类标准现状我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相关现行的相关标准见表1、表2。表1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B15618-2018

18、土爆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GB/T36197-2018土壤质量土康采样技术指南3HJ964-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4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5HJ25.4-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6NY/T395-2012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7NY/T3343-2018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8NY/T3499-2019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9NY/T3957-2021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名词术语表2其他省份的标准化现状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DB44/T2271-2021(广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钝化调理技术指南2

19、DB44/T2277-2021(广东)重金属污染菜地土爆安全利用技术指南3DB44/T2278-2021(广东)重金属污染稻田土壤安全利用技术指南4DB44/T2263.1-2020(广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总则5DB44/T2263.2-2020(广东)耕地土康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风险评价6DB44/T2263.3-2020(广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安全利用技术7DB44/T2263.4-2020(广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严格管控技术8DB44/T2264-2020(广东)稻田土壤镉、碑污染生理阻隔技术规范9DB32/T4231-2022(江苏)

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指南10DB32/T4348-2022(江苏)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11DB32/T4121-2021(江苏)耕地镉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规程12DB53/T1095-2022(云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13DB53/T1096-2022(云南)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技术规程14DB53/T1097-2022(云南)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技术规范15DBl1/T1280-2021(北京)建设用地土康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16DB13/T2206-2020(河北)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程17DB23/T33142022(黑龙江)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

21、指导值(试行)18DB41/T1948-2020(河南)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7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文件所有条款均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江西省情,制定严于、优于、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条款。8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与“生态环境安全”间接有关,但侧重于管理技

22、术层面,具有一定规范引领作用,但不具有唯一性。本标准作为省级地方标准与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行业标准协调配套,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在江西省内推广,鼓励相关技术的创新。9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与依据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10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10.1 加强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力度标准制定过程应严格制定流程,起草小组应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参与其中,充分表达意见提高标准的科学实用性,使实施主体充分了解标准每项条款的来源及实施方法和预期目标,为标准的宣贯实施奠定基础;标准发布后,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充分利用标准

23、化信息平台、培训班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标准、宣传政策。应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由专业的标准化技术人员面向各县市的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相关主体对标准进行宣贯和培训,使相关主体能够通过实施标准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搭建耕地污染修复治理的技术交流合作平台,营造“人人懂标准、人人用标准”的社会氛围。10.2 健全标准实施监管机制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对业主单位、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实施单位、评价单位或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开展标准实施监督,对耕地污染修复治理的技术进行交流,通过不断规范规范耕地土壤污染工作中各个环节,形成关键技术垂直管理与实施的良性循环,提升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以及粮食产量和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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