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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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六类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六类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风险防范预警及重大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预警及重大风险处置工作。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六类机构正常经营,或经济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事件信息是指依附重大事件产生或衍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属于重大事件(详见附件1):(一)引发群体事件;(二)非法集资行为;(三)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

2、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四)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对多个设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案件;(五)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需要按重大事件应对的地方金融事件。第三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预警。预警管理应覆盖到六类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各个操作环节。(二)快速响应。相关责任单位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信息,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举措。(三)真实准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对各种风险信息进行识别、分析,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四)属地管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监测收集到的风险信息逐级上报。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

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区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及重大风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及重大风险处置机制,指导检查全区各地风险预警及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程序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二)牵头负责六类机构重大和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三)指导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风险预警和一般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四)研究制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六)其他必须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的职责。第五

4、条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六类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研判、预警苗头性风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线索等依法依规处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做好辖区内六类机构风险事件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二)风险事件发生时,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三)负责处置六类机构一般性和较大风险事件;负责落实重大和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四)协调辖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展开相关处置工作。(五)风险事件结束后,尽快消除重大风险事件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对该事件

5、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第六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通过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等措施,实现六类机构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第七条六类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台账,按照规定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风险事件分级第八条六类机构风险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六类机构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因复杂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防止不利影响扩散;当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

6、别处理。(一)特别重大风险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风险事件:L具有全区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风险事件;2.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风险事件。(二)重大风险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风险事件:L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或消极影响较大的风险事件;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三)较大风险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风险事件:1 .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且消极影响较小的风险事件;2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四)一般性风险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风险事件:L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系统性风险的事件;2属地地方金

7、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第四章预警方式第九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充分预警:(一)充分运用相关企业被执行信息,排查辖区内六类机构有无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涉嫌非法集资、参与黑恶势力等情形,对六类机构的法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二)充分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掌握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等,加强对六类机构日常经营行为和风险苗头的监测研判。(三)充分运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六类机构资金异常变动线索,摸排六类机构资金来源和流向,加强资金流的监测。(四)充分运用行业监管系统、电话或来件举报信息以及行业年审和年度考评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六类机构的风险监测。(五)

8、加强广告监测、资讯信息排查清理、舆情监测工作,注重线下线索收集,运用网格化管理优势,深入基层,加强对社区、街头、路面的涉及六类机构的广告信息收集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第十条六类机构应当参照以上做法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五章处置措施和报告要求第十一条实行分级处置。六类机构一般性和较大风险事件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单独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由属地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处置,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由属地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本

9、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自治区级处置预案。六类机构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导致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急指挥部。第十二条六类机构发生重大(含特别重大,下同)事件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六类机构重大事件报告(见附件2)的形式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

10、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告,详细信息、处置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视情况向全区六类机构和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风险警示。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六类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同时报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第十三条六类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统一口径对外介绍和阐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重大事件陈述;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十四条六类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件,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强化组织领

11、导,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高位推动,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全力推进、上下齐心协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格局。第十六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摸底排查、实施网格化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式等措施,切实加强六类机构重大风险的监测预警。要加强资源信息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利用“互联网+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平台信息,及时收集分析辖区内六类机构的各类监管信息。要统筹整合属地公安、法院、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涉及六类机构的涉黑涉恶信息、被执行人信息、违法广告宣

12、传及舆情信息、可疑资金信息等,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重要敏感信息,迅速预警、研判和处置。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和银保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互通,并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第十七条充分利用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手段,利用开展的年审、现场检查和年度考评,及时识别、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将风险扼杀于萌芽阶段。第十八条准确甄别,分类处理各类线索。对一般线索,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引导六类机构依法经营。对重大风险隐患线索和涉案线索,及时组织依法核查处置或移交(涉嫌犯罪的),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对跨省(区、市)线索,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防范风险扩大蔓延。第十九条六类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将

13、上年度风险预警及重大风险处置情况报送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末前将上年度风险预警及重大风险处置情况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五类机构风险预警事项2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六类机构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模板3 .六类机构关于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模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事项一、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业务经营进行监测预警(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完善。(二)经营场地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悬挂相关牌照。(三)资金来源及运

14、用违反相关规定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五)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六)在申请设立、变更、终止事项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七)未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超比例发放贷款,贷款投向偏离政策要求、跨区域经营。(A)采取“账外账”等形式发放贷款或使用经批准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九)经营过程中出现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采用非法手段催债。(十)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报备的对外投资,股东抽逃

15、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对外提供担保。(十一)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十二)拒绝或妨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十三)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十四)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十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者附加其它的不合理条件,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引发群体事件;(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部门协

16、调的重大安全突发事件;(三)业务或者财务出现重大异常;(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对多个设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案件。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预警事项一、对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业务经营进行监测预警(一)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二)从事受托投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三)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

17、五)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六)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二、对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预警(一)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三)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四)融资担保公司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五)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六)融资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18、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九)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的;(十)3个月内,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十一)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典当行风险预警事项一、对典当行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业务经营进行监测预警(一)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二)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三)洗钱;(四)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五)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六)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9、;(七)对外投资;(A)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业务等违法违规业务;(九)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十)故意收当赃物;(十一)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二、对典当行的关键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一)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三)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90%;(四)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五)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IoOO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IOOO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

20、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三、对典当行是否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预警(一)引发群体事件;(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重大安全突发事件;(三)业务或者财务出现重大异常;(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对多个设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案件。商业保理公司风险预警事项一、对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发生下列事项进行监测预警(一)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二)单一股东占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

21、5%或交易后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重大关联交易;(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五)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20%或累计占比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或有负债;(六)单一案件的涉案金额或者涉及同一当事人案件的涉案总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七)超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A)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十一)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

22、大影响的事项。二、对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发生下列风险进行监测预警(一)30日内到期的负债无法按期偿付;(二)发生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重大损失;(三)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无法继续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六)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七)公司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或者产生风险的事件。三、对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发生下列突发重大事件进行监测预警(一)聚众上访、围攻或者冲击营业场所等产生

23、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二)涉及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件;(三)其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预警事项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预警(一)未经批准变更、终止;(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公平竞争;(三)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同类机构声誉;(四)与他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五)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七)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A)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追偿债务时,以暴力

24、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二、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引发群体事件;(二)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等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三)涉嫌非法集资;(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XX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XX公司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风险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处置情况等汇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XX公司关于XX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设区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风险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处置情况等汇报。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E-mail,详细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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