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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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制度1投资执行管理细则细则名称投资执行管理细则细则编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第3条本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公司投资、对合营公司投资及投资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2章投资方案实施的规定第4条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公司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第5条投资实施方案

2、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6条投资合同的签订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第7条公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记录后交予财务人员保管。第8条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管理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存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第9条财务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经手人员核对有关的权益证书。第3章投资执行的规定第10条投资部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投资部指派人员需与公司指派的其他人员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

3、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写分析报告。第11条公司对派往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管理部派出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公司提供述职报告。第12条投资部应将被投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以便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第13条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项内容。1 .推荐或更换本公司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2 .被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3 .被投资公司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调整。4 .被投资公司的主要股东发

4、生了变化。5 .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6 .被投资公司期望本公司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性融资或债权担保。7 .被投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涉及上述事项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9 .被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项目。10 .被投资公司解聘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11 .公司管理层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第14条公司投资部定期收齐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公司相关的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15条对于被投资公司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的,财务部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第16条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相

5、关的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可靠。第17条会计人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后,需报财务部经理与财务总监审核、审批。第18条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减值情况。第4章其他规定第19条投资部应制定投资备查登记簿,以便公司随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状况。第20条投资备查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4项。1 .被投资公司的基本状况、动态信息。2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3 .公司历年与被投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4 .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第5章附则第21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投资部所有。第22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另行参照

6、投资部制定的相关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2投资处置管理规范规范名称投资处置管理规范规范编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程序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处置真实、合法,特制定本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第3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第2章投资处置的审核审批第4条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情况作仔细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

7、作参考。第5条投资处置报告中对投资资产进行处置的投资项目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第6条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第7条投资处置申请的审核审批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1 .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2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权限: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做出单项投资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含一),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的投资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含%)03 .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一%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

8、批准。4 .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一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3章投资处理的标准第8条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第9条对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1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2 .转让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3 .核销投资时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4 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收回处

9、理。1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2 .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 .因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4 .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转让处理。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的经营方向。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3 .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4 .公司认为没有经营必要的其他情形。第4章其他规定第12条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第

10、13条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出现以下情形对公司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公司查明,视公司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2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3 .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4 .与外方勾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5 .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的。6 .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的。第5章附则第14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公司投资部所有。第15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参照投资部制定的相关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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