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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3) 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 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2、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 隙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23) 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23) 23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 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 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3、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依照规定 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安全费用依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第四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自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 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 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
4、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 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 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 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 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 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 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 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5、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 销毁、维修保障等。其次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 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 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 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自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6、(H)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 五等尾矿库每吨L 5元。本方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依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 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 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
7、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 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 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 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为2. 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 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
8、包单位不 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依照以下标准平 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依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别货运业务依照L 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标准平均
9、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L 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依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跳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现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
10、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依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依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依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依照3. 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依照2. 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的部分,依照跳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 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依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
11、)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 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 .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3%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1%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3%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5 .核工
12、程依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2. 5%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L 75%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8%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依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 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2%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L 5%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
13、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5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依照0.现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 .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依照4%提取;2 .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依照2%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依照0.5%提取;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依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L 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
14、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 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方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方法的,其提 取标准假如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调整;假如高于本方法 规定的标准,依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 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
15、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 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计、实施 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试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难治理工 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 空区治理等支出;(三
16、)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 养支出,事故逃命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
17、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 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 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 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 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 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 养支出,事故逃命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
18、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
19、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 作业防护、交织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 难、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条
20、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 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
21、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 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 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22、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 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
23、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 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 防腐、防尘、防噪
24、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 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25、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 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照以下范围使 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
26、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 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 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 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 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 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
2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 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 支出;(九)大型繁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别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别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其次十六条 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
28、用优先用于满 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 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其次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 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 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受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 提取的安全费用依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其次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 途。其次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29、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 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 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 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 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 安全费用应当继续依照本方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 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本方法其次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视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
30、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 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 使用状况依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 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31、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视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方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 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煤矿安 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 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视的通知(财建12023) 168号)、关于 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3) 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企(2023)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方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23) 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