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入驻项目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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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高质量建设东莞 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打造全市创 新创业新标杆,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 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东莞滨海湾国际开放 创新创业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东科(2022) 89号)和国家、省市 相关政策,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新入驻项目,对入驻条件、入驻面 积、政策扶持、入驻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第三条 社区入驻项目分为科技型企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 商业配套项目3类。第

2、四条社区场地使用遵循高效集约的原则。除商业配套服务 项目场地外,社区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80% o第五条 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 “社区指挥部”)负责社区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统筹;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和东莞滨海 湾新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湾控股公司”)共同负责社区 项目的入驻审批;滨海湾控股公司负责对接经社区指挥部产业招商 组(以下简称“产业招商组”)审核通过的项目,签订社区入驻项目 租赁合同,做好项目入驻场地安排等工作;产业招商组负责开展项 目洽谈、项目审核等业务,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开展项目论

3、证;市科 学技术局和新区管委会负责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以 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定上报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和新 区财政分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和新区财政分局负责资金 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社区指挥部组建社区专家库,专家主要来自于新型研 发机构、高校院所、重大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单位。专家参与社 区项目论证及后续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1 .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 年的产业类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

4、为准)。2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等领域的项目。(二)符合相关入驻条件1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相当或以上水平的,可 直接入驻社区。2 .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相当或以上水平的,需 经专家论证方可入驻社区,论证标准另行制定并经社区指挥部审议 通过后执行。3 .其他符合社区产业发展规划,经社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 核通过的项目。(三)符合相关经营要求1 .项目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在三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或变更地 址,成立法人主体,完成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2 .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3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 .符合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5 .企业和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6 .社区指挥部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1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1)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的项目类型要求。(2)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技 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新型研发机 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会计、审计、 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市场推广、营销策划)等科技服务项目,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商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项目以及社 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

6、构。2 .具备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条件(1)经东莞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经营合法;(2)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3)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及业务人员。(二)金融项目入驻条件1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引进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PE)等股权投资机构,融资路演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产权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合。2 .具备开展经营资质条件(1)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从事金融服务;(2)股权投资基金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备案登记;(3)科技金融服务平

7、台须经东莞市政府或新区管委会金融管理 部门同意设立;(4)经社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S)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对于提供基础服务、生产性服务、市场服务等其他服务内容的 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合法经营、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 施和业务人员的条件下,经社区指挥部“一事一议”审核通过后可 入驻社区。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九条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科技型企 业项目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科 技局、新区管委会按照1: 1的比例统筹安排,市科技局负担部分从 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划拨 到新区管委会的专账进行管理;新区

8、管委会负担部分从科技创新专 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预算规模控制。第十条 新入驻社区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科技型企业项目租金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后给予第一 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 贴,超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 额250万元(含)以上或主营业务利润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租金补贴面积、期限和幅度,由社区指挥部研究确定。租金补贴由 滨海湾控股公司根据与入驻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季度定期向新 区管委会申请,租金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 滞纳金、管理费等不纳入补贴范

9、围。(二)科技服务业项目补贴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条件的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 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长12个月的办公场地租金全额补 贴,分两年执行,每年最长补贴6个月。支持科技服务业项目为东莞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 供技术服务,对年度实际技术合同服务额按最高不超过10%给予奖 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三)科技企业培育奖励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 体等科技服务项目孵化培育或引进科技型企业,每引进或培育一家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瞪羚企业、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 境内资本市场或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落户新区的,分别给予 科技

10、服务项目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 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四)生产厂房租金补贴项目入驻社区后3年内获认定(含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的,且在新区租赁自用生产厂房的,给予实际缴纳租金(房租 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除外)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月租 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时长不超过24个月。入驻社区 后、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前所发生的租金纳入补贴范围。(五)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基金(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或 获得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项目总立项金

11、额不低于500 万元)的,按照到位金额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六)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研发 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七)购买科技服务补贴支持社区企业对外购买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公共实 验室等科技服务。按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A)举办科创活动补贴社区企业或机构在社区举办或承办经社区指挥部批准支持的新 产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 对符合要求的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不

12、低于5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获 得补贴不超过150万元。(九)人才生活性补贴对入驻社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给予 每人每月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补贴2500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每家企业和机构3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支持对社区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中小学 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对入读民办中小学的给予补助,其 中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15000 元的,在补助1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一学 年学费最高补助30000元。每家企业和机构每年享受上述两项政策 补助累计人数

13、不超过3人,具体指标数以当年学位需求以及企业和 机构经营贡献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对符合社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重大项目,社区指 挥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对于同时符合本办 法与新区其他办法的事项,社区项目优先申请本办法支持。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已享受东莞市和新区其他扶持政策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或就高补差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政策的受理和实施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申报指南执行。第四章入驻程序第十二条 社区产业招商组通过小分队招商、上门拜访等方式, 与意向入驻社区项目开展项目洽谈,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 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形成意向项目清单。第十三条 科技型

14、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程序如下:(一)申请列入意向项目清单的项目依托单位或团队向产业招商组提出入 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科技型企业资格入驻申请表 (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入驻申请表)或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 创业社区科技服务业项目资格入驻申请表(以下简称科技服务 业项目入驻申请表)2 .工商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证明材料;3 .创新创业计划书;4 .申报指南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其中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验原件。(二)审核1 .科技型企业的入驻审核产业招商组受理申请资料后,对其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相关条 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按照对应条件要求进 行评分和审查。

15、审查通过的,移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 通过的,产业招商组在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招商审批表 (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2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审核产业招商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入驻条件组织开展审核。审核通 过的项目,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项目人均办公场 地(不含公共服务场所)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上述审核通过的项目,社区指挥部、滨海湾控股公司和项目方 共同拟定入驻场地。(三)审批通过审核的项目,社区指挥部召开办公会议,对审核通过项目 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议,并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批意见。(四)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入驻社区的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招商审批表, 与滨海湾控

16、股公司签订滨海湾国际开放创新创业社区租赁合同, 合同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由滨海湾控股公司组织开展申请受理、审 核、审批等入驻工作。租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经 滨海湾控股公司审批同意入驻社区后,报社区指挥部备案。第十五条 对社区必要的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或科技服务业 项目,社区产业招商组提出入驻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减免部分 或全部的租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滨海湾控股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除孵化器(众创空间)、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租赁

17、场地。如发现违约改 变租赁场地用途、转租租赁场地,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 地和已资助的款项,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时,项目承担方5年 内不得申请东莞市、新区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项目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经营要求依法依规经 营,如发现不相符情况,或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和不充分利 用场地,或未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滨海湾控股公司 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按第十七条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东莞滨海湾新区管 委会负责解释并实施,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所涉及的申报表格以具体申 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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