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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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市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统筹发 展和安全的要求,高质量建设现代化西南部中心城市,打造 滨海城市带节点城市和亮点城市,解决临港产业园安全问题, 保障十所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十所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 件,提高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 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 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 办法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东方市农村集

2、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结合十所村整体搬迁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方市八所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市发改 委、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和十所村村委会为协 同单位。第二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以东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 准,主要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第三条本项目房屋采取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 方式;土地(除冲抵扣减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采取货币 补偿的方式。第四条 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补 偿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征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各

3、类投资者和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第六条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所村整村搬迁项目用地 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以下简称预征收公告)发 布之日起,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抢建的房屋等 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抢种的青苗均认定为抢建、抢种,抢建、 抢种行为不予补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第二章补偿、补助和奖励第七条土地征收补偿。一、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通知(琼府2020) 45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征收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征收 村集体农用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琼府 2020) 45号)标准执行。二

4、、征收宅基地参照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每户 不超过175平方米的补偿给被征收人,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 补偿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三、村民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以下规定 执行。(一)符合“一户一宅”的,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宅 基地评估值的80%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等面积扣减村集体建设 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农用地标准补偿给村集体, 由村集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农用地标准补偿,其中 房屋(主屋)基底面积补偿给被征收人,超过房屋(主屋)基 底面积的部分补偿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分配 方案。四、宅

5、基地的认定按照我省“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村 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 为“一户多宅”,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补偿给村集体,由村 集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 不认定为“一户多宅”。五、因农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参照 本条相关规定执行。六、村内公共设施(含道路、办公用地等)用地补偿参照 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给村集体。第八条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一、房屋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 人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对现状房屋面积按照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进行面积换算冲抵,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应冲抵

6、房屋面 积的部分进行评估补偿。二、与征收房屋相互独立的厨房、厕所、圈舍等生活设施 按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砖铁、砖简、简易、硬化、围墙等其 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准等文件及东方市有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第九条补助。一、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的,按原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IOOOO元。二、设施迁移补助、补偿。设施迁移补助:电话100元/部, 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宽带200 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迁移费500元/部。其他设备迁 移费按评估给予补偿。第十条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

7、0日内(含60日)签订征 收补偿安置协议,按原户给予奖励30000元,按通知规定时 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原户给予奖励20000元。在第61日至90 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原户给予奖励 20000元,按通知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原户给予奖励 IOoOO元。被征收人不配合签约,在90日内不签订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的,不享受签约搬迁奖励。第三章安置第十一条 安置区位于八所镇永安东路南侧、225国道(海 榆西线)西侧“十所佳园”。第十二条安置标准。征收安置以原户为单位,按每原户确 认的安置人口数进行安置,原则上以每人35平方米(含公摊面 积)的标准安置,最终以实际户型面积为准。原户

8、分户后合并 计算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5平方米纳入应享受安置 房面积,现状房屋面积足以冲抵的可以冲抵,不足以冲抵的按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安置房结算。一、房屋冲抵面积换算。现状房屋面积按结构换算安置房 面积的比例为:框架结构1: L 2,混合结构1: Ll,砖木结构 1: 1. Oo二、现状房屋面积不足以冲抵的。在应享受安置房面积以 内,冲抵后剩余的安置房差额面积部分,按预算造价4500元/ 而的六折购买并结算;因安置房户型原因,在应享受安置房面 积以外的部分,按预算造价4500元/行购买并结算(最终单价 以实际结算价为准)。第十四条 村集体办公用房在安置区的配套用房中等

9、面积 给予调换。安置区用地从十所村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等面积冲抵 扣减。第十五条安置人员的确定。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安置人员:(一)具有十所村户籍的村民,且为十所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人员,含将户籍临时迁出十所村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现役义务兵、士官、正在服刑和劳教的人员。(二)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十所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生育的具有十所村户籍的人员。(S)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收养、结婚登 记嫁入或入赘手续,且将户口迁入十所村的征收安置户家庭的 人员。(四)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结婚登记嫁入 或入赘手续,户籍不在十所村但居住在十所村一年(含一年) 以上,且本人自愿放弃户籍

10、所在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经十所 村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指挥部研究审定安置的人员。(五)已出嫁但户籍没有迁出十所村,且属于十所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六)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离婚但原户籍地为 十所村,且离婚后居住生活在十所村一年(含一年)以上,经 十所村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指挥部研究审定安置的人员。(七)在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至征收补偿启动日, 新出生、嫁入、入赘、迁入、收养等特殊情况提请指挥部会议 一事一议。(A)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应当认定为安置人员的其 他人员。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认为安置人员:(一)在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已出嫁(本 条第一款第五项除外)的人

11、员。(二)挂靠户口的非直系血亲家庭成员。(三)在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是财政供养的在 编在岗或离退休人员。(四)已向他人转让、赠与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原使 用权人将不作为安置人员。(五)已是财政供养的在编在岗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户籍不 在十所村内,但在十所村内有房屋的,原则上按房屋及地上附 着物搬迁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作为安置人员。(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应当计入安置人员的情 形。第十六条分户。一、截止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属本方案应给予安置 的人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户安置,但分出来的新 户每户必须2人以上(含2人)。(一)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原夫妻双方。(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

12、龄的子女。二、截止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属本方案应给予安置 的人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组户安置。(一)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子女须与父母组户安置。(二)有多个子女达到分户条件时,其中一个子女须与父 母组户安置。(三)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子女须根据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与父母其中一方组户安置。(四)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多个子女达到分户条件时,已 离婚的夫妻须分别与不同的子女组户安置。第十七条 安置户及安置人员的确认程序。一、市指挥部根据民生调查情况,公示应安置人员及户数, 公示期5个工作日。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包含分户),被征收人可在5个工 作日内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村委会在3个工

13、作日内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向市指 挥部申报。四、市指挥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审核研究结果公 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为安置人员。第十八条 选房。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 房。第十九条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用地具备办证条件后, 市政府将安置房用地以出让地形式办证给十所村集体,补交土 地出让金由政府承担,办总证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十所村集体承 担。办理分户分证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第四章福利保障第二十条由市政府划拨安置区附近IOO亩经营性建设用地 和临港产业园内200亩工业用地的指标给十所村村集体,相关 事宜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136次(2021) 17号)执

14、行。第二十一条十所村安置区内商业用房、地下车位给十所村 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只能自持,不能出售,具体经营和 使用方式由十所村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本项目免费配给部分储物间,按照“先签协议 先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1间储物间,选完为止。第二十三条 从安置入住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 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 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新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规办理相 关手续。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市就业、社保部门应当将其 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第二十五条安置区物业管理事宜由村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附

15、则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 收土地(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或本方 案规定不明确的,由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补充 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 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地上附着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省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补偿标准、政策按市政府公布的文 件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指挥部按照一事一议予 以审定。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东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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