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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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 作,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 意见(义政发【202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文 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义乌市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 用于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购买服务, 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

2、则。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IoOO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科 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审核工作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科技局负责技术查 新业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市场监管局负责 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业务。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五条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第六条 创新券的接收载体是已经纳入“浙江科技大脑”的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尚未纳入“浙江科技大脑”,但我市企业有 服务需求的全国各地创新载体,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分工向业务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义乌

3、市级创新载 体后纳入。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常年开展义乌市级创新载体的认定 工作,创新载体应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1) 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第八条创新券可用于科技企业购买或支付测试分析、技术 查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科技成 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等服务,每项服务按最高不超过50% 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年;具体标准如下:L标准制定:每项标准按50%比例抵扣,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主导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主导制定推

4、荐性国家 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 元/项,主导制定义乌市级地方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 万元/项;2 .认证服务:限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认 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四类,每项认证按50%比例抵扣, 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3 .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仅限于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时购买的保险机构针对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所开 发保险的费用,每项服务按最高不超过50%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 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

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按服务合同和 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4 .技术查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每项 服务按50%抵扣,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检验检测属于企业同一个技术创新活 动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一项申请使用创新券;是否属于同一 个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立项文件和其他依据综合判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在创新券系统开放共享 实验室。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 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 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浙江省科技厅如对不予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第三章使用与兑

6、付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付,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在 线进行。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完成 浙江科技大脑用户注册,并依据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适时领取一 定额度的创新券。第十二条 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安排和兑付额度,向 科技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以电子券形式发 放,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回收,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领 取,但不得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当年兑付额度达到IOOO万时,科技局停止发放创新券,但 继续发放奖励券。科技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与支付技术服务时,创新载体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在同一个项目中,当奖励券额度不 足以全额兑付时,不足部

7、分改由普通创新券兑付。申请兑付时应在线完整提交以下材料:1 .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2)。2 .创新载体服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服务依据(合 同、协议、业务委托单等)、服务发票、付款凭证、入账凭证、 服务记录、服务收费标准等。3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见附件4)。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创新券的业务特点,分类细化兑付申 请资料。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兑付申请,在线查验申请 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创新载体和企业补充材料;资料齐 全的,按季报批后由科技局统一兑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 批次。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审计的,按审计结果兑付。创新载体和企

8、业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又未在业务主管部门规 定时限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对检验检测、 测试分析业务中使用创新券的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存疑的项目、异常项目及单项兑付金额超过10万的项 目,必要时进行交叉审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创新载体申请兑付创 新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部分兑付的,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的 服务费用,由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自行结算。第十六条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由相关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承担责任,除全额收回已发放资金外, 永久取消科技企业和创新载体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

9、资格,同 时抄送信用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科技企业和创新载体通过自查自纠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全 额退回资金或者在资金兑付前主动撤回兑付申请的,对单位可从 宽处理,保留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但对经办人员抄送 信用部门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奖励券按关于明确奖励券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日期自2023年2月5日至2025年12 月31日,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 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21) 13号)同时废止,但2023 年2月5日前已使用尚未兑付的创新券和奖

10、励券,按原政策执行。附件:1.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2 ,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3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附件1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平台或依托单位意见 (盖章)机构代码及 注册登记时间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营业务内容人员情况(中级以 上职称人数等)机构概况(内部机 构设置、业务范 围、服务方向或对 象、资质及主要荣 誉等)提供服务的内容、 流程及收费等情 况经营情况(可另附 页)承诺书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一切后 果。单位名称(盖章)平台或依托单位(盖章)年 月日年 月日申请时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法定

11、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业资 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材料。附件2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年 月日单位名称(盖章)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序号项目名称(含编号)提供服务的创 新载体名称合同或协 议总金额 (元)创新券 使用金 额(元)企业自 付金额 (元创新券 编号合计本单位承诺:对方为非关联单位,服务内容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 施细则规定,且在使用创新券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单位盖章)附件3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1 .本单位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均符合义乌市创新券推 广应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因提交资料 不齐全造成资金不能兑付的,由本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创新载体 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2 .本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并共同承担不配合审计或者不能提 供审计资料的不利后果,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 位自行结算。3 .义乌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退回已兑付 创新券资金的,本单位按规定时限退回资金,创新载体与科技企 业的服务费用由本单位自行结算。创新载体(盖章) 创新载体经办人签字:科技企业(盖章)科技企业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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