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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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舒水市德领住宅J 8貂金纱儿因建设管理力注(2022 年 6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 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 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 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 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 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2、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 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 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 订)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 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 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 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

3、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 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 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 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 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 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 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

4、 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 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 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 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 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 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 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 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 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第三章设计与建设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 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 者备

5、案。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 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 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 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 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 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 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6、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 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 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 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 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 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 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 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 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第四章验收与交付

7、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教育行 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 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 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 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 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 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 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 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不动

8、产登记 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办 理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 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 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第五章回收与举办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 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

9、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 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 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 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 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 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 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 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 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 部门制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 健全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 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 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印发的丽水市城 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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