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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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共浙江省 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 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丽 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丽委人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丽水市本级 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 28号) 予以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在 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 技创新活动。第

2、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方式,坚 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 宽容失败等原则。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公益性技术 应用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4个计划类别。(一)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聚焦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 经济等五大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品质农业的“卡脖子” 和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重点学科和我 市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应用。鼓励市 本级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科

3、技 特派员,围绕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开展市县联合 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围绕我市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新 品种选育等。(二)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公益技术领域的 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聚力青年型城市建设,培养青年科研 人才成长。设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自筹公益性技术 应用研究项目2个专项。1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院 所开展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转 化的示范项目。2 .自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围绕社会公共领域科 技创新,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加强学术建设, 支持全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从事社 会公益性事业

4、单位的40周岁以下青年人员承担科研任务。(三)基础科学研究计划。为支持市本级高校、科研院 所和公立医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根据其科研绩效,建立科 研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勇攀科研高峰,优先支 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硕士以上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基础研 究和科学探索。(四)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 程中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 的研究活动,为各级政府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科技局发挥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牵 头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 体项目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高校院

5、所和科研机构等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归口范围的项目 申报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项目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确保管理 规范有序。(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1 .制定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2 .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3 .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4 .对项目到期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 .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 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6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 题,不断完善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

6、责人主要职责:1 .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 作;2 .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 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3 .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保 护;4 .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 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5 .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 资料;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类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 项目需求征集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

7、,以公开竞争与择优 委托相结合、直接申报与审核推荐相结合方式发布年度项目 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 内容。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具有法人资格 的市本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 机构均可申报;(二)申请人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 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 力;(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 的研发投入、固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健全的科研管理、 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单位是企业的, 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

8、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 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 产学研联合申报,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 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用类似项 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除自筹项目和科技特 派员等项目外,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尚未验收的项目负 责人或企业,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指导本部门项目申请者填报申 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照 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第五章评审立项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 进行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

9、目立项和管 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省科 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 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后,作出项 目立项决策。第十四条 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公示一般不少 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合同书填报。逾 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第六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

10、,应当提出分阶 段目标,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研究。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 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 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 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企业承担项目的,必须明确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合同各方职责:(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二

11、)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 大问题,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职责。按合同约定落实配套或 自筹经费;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 定进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协助或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或评估,督促和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使用、 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受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 估)、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项目推荐的县(市、区)科技局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科技管 理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

12、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 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 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需 在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供年度进展工作报告。重点研发 项目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 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执行和后续经 费拨付的依据。第七章项目睑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按照市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完成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 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在实施期限3个月内提出申请延期, 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

13、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 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L经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 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2 .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 为的;3 .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 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4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 常进行的。第二十四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 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 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评议后,做 出处理决定。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 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

14、,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 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未实现合同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 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第八章绩效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机制,由市科技 局对项目申报、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 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 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 录和信用评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 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

15、执行、三年内取消项目申 报资格等处理:L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2 .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等行为;3 .市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 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4 .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 时、不到位;5 .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6 .未通过验收;7 .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等;8 .其他应追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 的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 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16、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 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完成验收项目的合同约 定指标完成情况、成果效益、经费使用、人才培养和组织管 理等进行评优;对按约定达成目标、绩效突出的承担单位, 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申报上给予优先支持。第三十条鼓励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各县(市、 区)产业发展,联合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完成企 业研发委托,并纳入省人才竞争力“揭榜挂帅”系统的横向 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30万元的,经市科技局评价认定后 可视同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九章附则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本级科技计划与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丽科(2017) 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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