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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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和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 25号)精神,规范全县托 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 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包括:在编 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在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市场监管 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的营利性托育 机构;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第三条 在云和县范围内举办

2、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 实施细则办理备案。第四条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是托育机构的登记 机关。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 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 请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注册登记。第五条 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托育机构到县级卫生健 康部门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见附 件1)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第六条 县教育部门要将开设托班服务的幼儿园信息(见附件2)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

3、机构 的备案。第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在招生前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登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托育机构备案。 同时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 3)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 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 明;(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县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 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县

4、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 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5)。材 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 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 由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 录“浙有善育”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 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 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法

5、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附件:1 .托育机构信息推送表2 .幼儿园托育部信息推送表3 .托育机构备案书4 .备案承诺书5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信息推送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机构名称地址机构性质法人联系电话审批单位备注幼儿园托育部信息推送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幼儿园名称地址机构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托班规模备注托育机构备案书卫生健康委(局):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 构名称)已于一年月一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 (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人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性质:口营利性口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口

6、全日托 口半日托口计时托口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口自有口租赁机构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人编班:口乳儿班口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合班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予以备案。备案单位:(章)年 月日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 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 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 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 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 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备案单位:(章)机构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编号:一年一月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 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性质:机构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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