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及其防范 附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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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及其防范摘要:改编权与著作权相关权限存在一定关联,容易造成诉讼中主张与判断 的困扰,特别是侵犯改编权及其改编侵权如何界定、防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迫 切需要解决。本文结合刘育新诉人生几度秋凉编导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 详细阐述,以期达到解惑和防范的目的。关键词:侵犯改编权;改编侵权;著作权侵权笔者曾在引用探微兼论剽窃(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3期)一文 中,根据刘育新诉人生几度秋凉编导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仅结合一、二审 情况,原告、被告的相关证据、陈述,被告(上诉人陈燕民)的上诉请求、理由, 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从引用与剽窃,或者合理使用与侵权出发,认为,“本案 是被告创作

2、过程的剽窃问题。被告侵权成立,但与改编权无关。”那么,如何得 出这个结论,何谓侵犯改编权及其改编侵权如何界定、防范,就成为一个在理论 和实践上都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文发表后十多年来曾有多位学术界同仁询问“何 以与改编权无关”并作答,为一并解数同仁之惑,遂作此文献给学界。1侵犯改编权,须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出发进行严格界定本案侵权成立,但与改编权无关?这是从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规定出发而得 出的基本结论。我国7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 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行使改编权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3、获得报 酬。这是界定侵犯改编权的基本法律依据。改编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著作财产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从著作 权法的规定来看,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以原作品或称原著为基础。这是改编的基础和蓝本。没有无蓝本 的改编,无蓝本则是一种全新的其他方式的创作行为,不属于改编。这个基础决 定了改编原则上不得突破原著的思想、结构、创作要素等基本范畴。这是改编与 其他演绎形式或侵权形式如剽窃的重要区别。第二,必须改变原著的表现形式,且这种表现形式是在同种语言情况下的改 变。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对原著表现形式或表达的改变,则 只是原著的其他演绎形式或创作形式,如

4、汇编这种演绎形式不改变原著的表达形 式;翻译则是从一种语言表达形式转化成另一种语言表达形式等。第三,必须具有独创性。改编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形成新的作品。新作品受著 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必须是改编者独立创作的产物, 或者是合作改编者共同创作的产物。因此,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是一种在原著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形 成新作品的创作形式。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改编权 的目的就是使著作权人有能力控制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对作品进行改编,是著 作权人的专有控制权利。但这种改编权利的行使,可以是原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行 使,也可以将这种权利许可给他人行使

5、,还可以将这种权利转让他人。从侵权理 论来看,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改编权,无论如何都不会存在侵犯自己作品著作 权的行为,更不可能存在侵犯改编权的问题。因此,侵犯改编权只能是作者以外 的第三人的行为。侵犯改编权是原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行使改编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只能产生于第三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但要构成侵犯改编权,需要符合下列主要条件:第一,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 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但该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著作权法中侵犯改编权基本条件。许可权 是作者控制作品各种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第二,改编形成的新作

6、品须以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或使用。公之于众的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出版发行、摄制、放映等使用方式。改编者虽未经许可对作品 进行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但如果没有公之于众的行为,则也不构成侵犯改编 权。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目的而改编、或为了教 学或科学研究等进行改编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未经许可是侵犯改编权的基本条件,但这里的许可者包 括原作者和改编权的受让者。在原作者转让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侵犯改编权的 行为仅对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即侵犯的是受让者的权利,或者说,在这种情况 下,不存在侵犯原作者改编权的问题,因为原作者已经丧失了改编权。综上所述,侵犯改编权

7、是未经著作权人(包括原作者或受让人)许可,在不 符合合理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擅自改编作品并使用新作品的行为。侵犯改 编权是原作作品改编者和改编作品使用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共同侵权行为。改编是一种作品演绎的行为,改编这种演绎行为创作出的新的作品,著作权 属于演绎人所有。但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侵犯改编权主要集中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已有作品 而产生的作品即改编作品进行出版、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原作品的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即改编作品或新作品的使用者,未经改编作品 的著作Ii人许可,对改编作品进行包括但不

8、限于出版、演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讲,侵犯的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 表演权、摄制权、播放权、放映权等权利及其获得报酬权,而不侵犯改编作品的 改编权及其获得报酬权。对本案来讲,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涉诉作品人生几度秋凉是在原告作品 古街的基础上创作的新作品。因此,本案侵犯改编权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 所以,与改编权无关。2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是既有联系但又性质完全不同的侵权行为改编作为创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技巧或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这是技术中 立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但改编又会造成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这两类既有联系 但又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侵犯改编权仅仅基于对原作

9、品未经许可进行改编并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 对原作者或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而不会对因改编而形成的新作品的使用本身对 新作品的著作权人产生这种法律后果。改编侵权则是在改编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它既可以产生于经许可改 编行为之中,又可以产生于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之中。前者不产生对原作品改编 权的侵犯,但却会产生对原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后者会产生两种侵 权行为,一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二是对原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 前者产生的侵权行为和后者产生的第二种侵权行为,都是在不侵犯改编权的情况 下在改编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这就是改编侵权。改编侵权主要包括下列侵权行为:侵犯原作品原权利人

10、的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各种使用权及其获得报酬权;侵犯其他作品及其权利人的相关 著作权;侵犯其原作品和其他作品专有使用权人的邻接权或专有使用权与报酬权 等。改编侵权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分别落入不同的权利控制范围之内,属于其 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上列改编侵权行为分别落入侵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侵犯专有使用权或邻接权的控制范围。所以,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其联接点在于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改编这种创作 方式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侵犯改编权是基于原作品对原权利人的改编权的侵犯, 改编侵权则是在改编过程中对原作品原权利人除改编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侵犯,也 是在改编过程中对其他作品

11、其他权利人各种著作权的侵犯,还是在改编过程中对 原作品和其他作品邻接权人相关权利的侵犯。侵犯改编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 为,而改编侵权则侵权范围广泛,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本案不是因改编古街而产生的侵权纠纷,而是在其他作品改编基础上背 离原著或者新创过程中违背合理使用规定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侵权纠纷。 这种侵权纠纷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应该落入其他著作权权利纠纷之内(本案落入 剽窃侵权纠纷,涉及原作者的署名权、摄制权等),不属于侵犯改编权纠纷。这 是本案侵权与改编权无关的第二个方面的基本原因。3防范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的主要措施改编作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出版发行、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电

12、 影等文化产业,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时有发生。因此,以著作权法为依据,探 讨如何防范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具有重要意义。3.1 防范侵犯改编权的首要措施是事先取得许可,事后追认是补充措施除合理使用外,从严格的意义上,改编作品须许取得被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 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因此,防范侵犯改编权的最主要措施就是 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如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在诉前取得著 作权人的追认,则是一种补救措施。这两种情况下,均不会构成侵犯改编权。但 是,这里还要注意这样三点:一是改编者和改编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均 应取得被改编作品或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特别是改编作品的使

13、用者须取得原 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缺一既可能构成侵权。在没有原 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要审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无转授权的权利,如有则 可以仅根据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转授权与之签订合同,否则,必须取得原 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避免侵犯改编权。二是在使用改编作品前,要了解改 编权的权利归属。如该权利已经通过转让或专有使用许可将其控制权转移至他人 (受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则需要取得受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这时再 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著作权人已丧失了许可权。这种 情况下原作者的许可,不能对抗受让人和专有使用权人。因此,在发生权利转移 的情况下,

14、须取得新权利人的许可。三是要特别指出和注意,对已有演绎作品的 改编,须取得原作品、演绎作品、改变作品等得多重授权。3.2 防范改编侵权的基本措施是改编者须严格遵守学术或创作规范改编过程不侵权是防范改编侵权的基本要求。为此,遵守学术规范和创作规 范是最为重要的第一道防线。以著作权法为依据,防范改编侵权至少需要注意: 第一,尊重并不得侵犯原著和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第二,按照许可合同 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三,对改编过程中引用、 参考其他作品须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指明作品名称、来源和作者姓名。第四,引用、 参考应注意引用数量要适度,只能是思想不能是表达。第五,尊重原著和其

15、他作 品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3.3 3 改编作品的使用者务尽合理汴聿义务这是作品使用者防范侵犯版编权和a编侵权的基本措施。首先,改编作品使 用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这是改编作 品使用者务须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这一合理注意义务是改编作品使用者不侵犯 改编权的唯一措施,也是在改编者侵犯改编权时改编作品使用者避免侵权责任或 避免侵权损失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改编作品的使用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还要对 改编作品与原作品进行比较,发现有可能与原作品思想、结构等不同地方,要及 时提请改编者注意或与原作品著作权人或相关著作权人沟通,以得到改编者对责 任的承担承诺或原著作权人对不

16、同之处的确认、追认,相关著作权人的谅解等。 再次,对于改编作品对其他作品的使用,需要改编者作出不侵权承诺。最后,所 有合理注意义务都要通过书面形式表达,避免侵权发生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的发生。本案侵纠纷的发生,既有改编者或原创者未能坚守学术规范的原因,又有 改编作品或新创作品使用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因。如果改编者或作者和作品 的使用者,有一方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合理注意义务,则均 可避免这种侵权纠纷的发生。改编者和作品的使用者都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此外,防范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认真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宣传和贯 彻是根本的措施。在侵权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多方沟通,在尊

17、重权利、尊重 法律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和解,是避免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扩大的重要途径。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将文学作品改编进行影视创作,不仅能使影视作品有良好的质量保 障,也能够使得原文学作品提高知名度。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 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原著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导致目 前有许多相关的案例纠纷,进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明确参与电影创作各方署名 权行使方式,厘清原著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之间的界限,有利 于鼓励作品创作,保障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关键词:影视作品改变;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目前,整个影视作品市场掀起了一阵将文学作品改

18、编制作成影视作品的热 潮。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改编作品的剧本 和最终呈现效果与原著作品相去甚远,也使得原著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 方产生了矛盾。然而,由于Ip剧改编热潮是最近较为新兴和凸显的问题,法律保护还不 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研究此问题主要目的在于整理目前有关影视改编作品 以及原著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相关案例,有利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当前纠纷, 完善相关领域的保护机制。一、我国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剧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 的一项独立的客体类型文字作品的范畴,影视作品也是其一,在法律中的定 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19、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影视作品是基于剧 本而进行创作,因而其一定属于改编作品,与其是否根据某原著作品改编则并 无关系。本文主要探讨的影视作品为存在原著作品,进行改编拍摄的作品。因此, 对于该影视作品的剧本,则应该是针对于原始文字作品即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 改编的改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而不包括没有达到改编程度,仅与某些 作品内容类似的独立于在先作品的原创作品。(一)对于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L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影视改编作品是指存在原始的文字作品,根据原著作品改编进行再创作的影 视作品。由于其属于影视作品的众多类型之一,而影视作品本身即为法律中规定 的单独的著作权客体。

20、因此影视改编作品当然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客体为著作权 法所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参与作 品创作的各方的权利。也就是说,制作一部影视作品需要编剧编写剧本,导演进 行具体指导,摄像,背景音乐等等众人合力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说,影视作品也 是一部合作作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 作者共同享有”,但是参与影视作品制作的许多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也满足“作 品的要素,脱离于影视作品,其本身也可产生项独立的著作权。因此影视作 品属于一项特殊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参与影视作品制作的其 他工作人员,按照自己工作部分能够附合著作权法中

21、规定的“作品”的要素,单独 享有其著作权。由于影视改编作品属于基于原著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法 第12条也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限制,即在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 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 .影视改编作品改编权的限制改编权是演绎权的类型之一,而演绎权所规范的的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 的情况下,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那么改编 权也应该在同样的要求下进行二次创作。在原著作品改编过程中,改编权存在着 两个看似相互矛盾却又紧密联系的要素,既要保护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在原著 基础上又要创作出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新作品,既要有所“保留”,又要有所“创新”。原著文学作品大

22、多以小说形式呈现,小说的许多特定情节,场景描写与其中 的文学表达想要通过影视场景表现出来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影视作品进行空间 与时间的布局,以达到最终的荧幕效果。然而原著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并没有 一并转让,著作权人身权利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一-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很容易 受到改编作者的侵犯。如何在影视改编作品的改编权与原著作者的保护作者完整 权之间进行平衡是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外延边界究竟在 哪里,决定了改编权可以行使的具体范围。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0条对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做出的一定限制可以看出,对于 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改编程度以“不得歪曲,篡改原作

23、品为限。需要注意的是: 许多国家还将“可能降低作者的声誉”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要件,这是为了 防止作者随意地进行起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此作为必要的标准,但是 也可用这一标准来对“歪曲”和“篡改”进行解释,即如果基于原作品进行修改后的 新作品对于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有实质性的改变,导致作者声誉受损,就 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目前我国影视改编作品运营主要存在两个模式,一种是由编剧先行创作看 本,然后影视作品的制片方购买改剧本,一种是影视作品的制片方在获得授权之 后委托编剧对原著作品改编进行剧本创作。因此在第一种由编剧先行创作的模式 中非常容易出现未经原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擅自

24、利用原著作品进行改编的现象, 即“非法改编作品虽然编剧依其职业特性可以预见其改编原著作品是为了进行 影视剧本创作获得收益,但也无法排除其是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原因而 改编原著作品,并且也存在非职业编剧对于作品进行改编的情况,因此此种现象 也时常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3 .影视改编作品署名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品上应当标明作者,以昭示其作者身份。影 视改编作品具有其特性,因为其中牵涉两位文字作品的作者,其一为该影视作品 的编剧,其二则为该影视作品所依照的原著文字作品的作者。目前,我国关于署 名权还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影视作品中原著作者和编剧如何进行也 缺乏相关的规定。本文

25、认为,首先,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者 著作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影视改编作品应当署明原著作者以及改编剧本的编 剧的作者身份。其次,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方式应当能够为一般人将该作品与作者 身份联系起来。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能够将作者身份与作品联系起来的很好的 媒介,因而在影视作品中标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保护作者署名权的一种很好 的方式。最后,原著作者与影视剧本编剧应当与影视作品制片方订立署名权相关 合同,在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机制的情况下尽可能最大限度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二、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典型案例分析()案件概述与争议焦点本文以著名盗墓小说改编冠影侵害著作权案为例进行简要评述。L案件简要概

26、述原告张某(以下称原告)是一名作家,著有以盗墓为题的系列小说。该系列 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该小说内用丰富,运用很多文学地理等知识,具有很高的 文学价值,引发“盗墓文学热。被告在取得原著小说的授权后,邀请知名导演并 编剧,该电影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原告诉称:电影只在片头列出改编自原盗墓题材小说,没有署原告姓名,侵 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内容对与原著差别巨大,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侵 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向原告进行精神赔偿IOO万元。4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主要的事金焦点有二:一,电影是否对于小说构成了侵害其作者

27、的保护 作品完整权。二,电影在片头列出该影片改编自系列小说并注明小说名称,而没 有直接标注作者姓名,是否侵害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二)热点案例分析1.关于署名权的侵权认定针对署名权问题,被告辩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演绎作品必须署原著作者姓 名,且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必须署原著作者姓名。原著小说先被改编成剧本,电 影为在剧本基础上的第二层演绎作品,在没有法律规定与约定情况下,没有署原 告姓名,并不侵犯原告署名权。电影已经在片头的显著部分显示:“根据著名盗 墓小说系列精xxx改编”,其署名方式足以使得一般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 著小说改编这一事实。首先,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具有署名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

28、中并未 规定署名权具体的行使方式,但是对其含义进行了明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中也规定了改编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换言之,电影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著作品及盗墓系列小 说著作权人的权利。虽然原告的一部分著作权已经转让,但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 人身权,由原著作品作者即原告享有,署名权当然属于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不能侵 犯的权利范围。其次,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关于原作者如何署名 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表明,对 于由原作品改编而称的演绎作品,原作品的作者依然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具有 其特殊性质,即

29、其虽然是以剧本为基础的第二层演绎作品,但是其却以存在与影 视作品内容相关的剧本为必要条件。想要摄制完成一部影视作品,必须要有剧本。 即使二者具有相互分离且独立的著作权,但影视作品与影视剧本仍是不可分割的 “捆绑”关系。电影是基于小说而成的演绎作品,当然存在使用原著作品的情形, 因此应当指出原著作者的姓名。最后,本文认为,被告辩称的“电影在片头显著部分已经显示了该电影改编 自原著小说仅能够显示出电影是由小说改编而来,明确了其改编关系;但并不能 将之与作者姓名张某或其笔名联系起来。原著作品作者署名权的实现,显然需要 经过表明影片与原著作品的改编关系,及进一步表明原著作品与原著作者之间的 创作关系两

30、个步骤来完成。3.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本案中关于电影作品的改编权与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特殊性,原 被告双方是在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前提下产生纠纷,也就是说,电影是取得合 法授权的演绎作品,并不涉及改编权的侵权问题。本案的症结应是被告的改编权 与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互交融的界限应在何处。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对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与影视作品的 改编权做出的一定限制可以看出,对于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改编程度以“不得歪 曲,篡改原作品”为限。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可能降低作者的声誉”作为必 要的标准,但是也可用这一标准来对“歪曲”和“篡改”进行解释,即如果基于原作 品进行修

31、改后的新作品对于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有实质性的改变,导致作 者声誉受损,就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在本案中,改编作品是一部 电影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 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己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 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根据文义解释中的同一原则,同一 法律中的相同词汇,应当做相同的解释,因此,在实施条例中的“歪曲篡改”应该 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歪曲篡改意思一致。徙立法意图来看,实施条例第 十条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电影可以对于原著作品的情节进行必要的删改。因此,在 判断被告有没有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时

32、,要针对法律对于电影作品的特殊规 定进行考虑。在本案中,原著作品为一部盗墓奇幻小说,于2005年在天涯网上连载,2006 年正式出版,后经过多次再版,多次印刷,有着较高知名度以及公众认知度,盗 墓与风水秘术,是该作品进行重点描绘及进行主要思想表达的方面;而梳理电影 的主要情节脉络,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这是一部以与怪兽作斗争,人类与异种族 之间斗争的奇幻电影,与原著作品一直紧密围绕的盗墓主题差异较为显著的差 异,很有可能使得原著作者的主要想法不能够进行正确的表达。对此,被告提出了是为了能够使影片过审,合理改编等抗辩理由,但本文观 点是,以上理由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没有对原著作品内容进行歪曲,篡改。作

33、品 是承载作者思想表达的有形形式,其中所蕴含的主旨以及思想表达也是作品区别 于其他作品的主要标志。而电影对于原著作品中最关键的盗墓故事情节进行删改 和对主人公人物性格的改动已经完全使故事的主要情节做出了改变,有可能会导 致作者的声誉就此受到侵害。电影上映后受到广泛关注,收到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现有批评仅是针对 电影作品,可能造成电影作品声誉受损,并不会影响原著作者的名誉和声望。 然而,原著作者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放弃了对于自身作 品的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虽然从文字作品到电影作品,作品的叙事方式产生 很大的差异,但是改编仍应保持着必要的限度,不能对于原著作品进行粗暴随意

34、地篡改和歪曲。对于看过原著小说的读者观看电影,由于电影作品与原著作品差 距过大,对于电影作品做出批评的同时,对于原著作品作者的声誉也会产生许多 不良的影响,甚至会认为原著作者是“见钱眼开”,为了获得高额的转让费而不顾 作品被肆意改动。对于没有看过原著的观众,由于电影前期宣传或片头表明改自 原著作品,他们很有可能认为电影内容等于原著作者的创作水平,这无疑会使得 作者声誉进一步受损。三、对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在影视改编作品的设置过程中,法律不仅应当对于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做出 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对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 和尊重,这对于文字作品的创作和改编为影视

35、作品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当面, 基于社会对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需求,也需要对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进一步促进文学作品的传播,鼓励社会文学创作保持良性发展态势。对于本文中提到的关于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的冲 突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歪曲,篡改”的含义。目前针对 我国著作权体系,对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两种标准,一种为“主观标准”, 即只要违背作者意愿对作品进行修改,不论侵害作者声誉与否,就构成对保护作 品完整权的侵害;另一种为“客观标准”,认为只有对于作者作品的“歪曲,篡改” 达到了损害作者声誉的程度,才构成侵权。本文认为,由于对于作者声誉的损害 程

36、度,以及对于作品“歪曲,篡改”的程度是十分具有个人主观判断的成分在内, 因此应适当结合作者在作品中所想表达的主要思想,作品主旨,关键情节,人物 设置等进行综合的判断。在立法上,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意 大利著作权法中规定,当原著作品作者与影视作品制片人之间对电影使用的作 品修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有关修改是否必要等问题交由专家小组进行评 定。或者在保BS影视行业灵活发展的前提下,将确定改编的必要限度作为双方当 事人设定改编权摄制权转让合同时的必要条款,保护原著作者的著作精神权利。对于影视作品摄制,改编过程中署名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 快针对参与电影创作的各方人员如何

37、进行署名制定有关文件,明确署名方式,有 效减少诉讼;或者由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同意准则,为电影创作过程中的署名问 题提供解决方案。注释IP剧:IP即InteneCmal Property,直译是知识产权.IP剧,是指在有一定 粉丝数量的国产原创网络小说、游戏、动漫等基础上创作改编而成的影视剧.2010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6款杨光夏,刘远山,赵文萍.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探究J.哈尔滨 学院学报,2016 (08): 39-43.2010年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2.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5

38、6肖云成.保护作品完整权边界在哪里N.北京日报,2016-07-06 (014)参考文献1杨光夏,刘远山,赵文萍.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探究J.哈尔滨 学院学报,2016 (08): 39-43.2晁继周,韩敬体.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67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5-26.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2马晓明.论影视作品中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和平衡JL中国版 权,2016 (01): 43-46.6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56.7刘雄飞.论文学作品改编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冲突兼评鬼吹灯作 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J中国版权,2016 (03): 23-26.网肖云成.保护作品完整权边界在哪里N.北京日报,2016-07-06 (014)l9Adolf Dietzn, Germany, 7( 1 )(c) in Paul Edward Geller(ed),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Matthew BenderJ&Company, In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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