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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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僧州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1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

2、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进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覆盖,对每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整体打包的重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调查。对非重

3、点项目,审计机关按非重点项目数量的3%5%进行抽审。对政法、教育、卫生、农业、建设等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五年轮审一次。第四条审计机关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规范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重点项目审计申请,根据市政府批示要求,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调整计划。第五条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法定审计职责。投资审计法定职责履行方式有跟踪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有重点、有成效地

4、推进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和政策落实情况,突出审计重点,加大查处工程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的监督缺位问题,提高公共工程投资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第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工作。第八条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对象为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审计机关审计时,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调查权,但不得对其直接作出增加其义务和减损其权利的审计决定。第九条审计机关应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预(概)算编制、

5、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不得参与审计审核概(预)算;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不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对中介机构审计(审核)结果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复核意见或结论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行使审计权限,对施工合同等平等的民事关系行为没有裁决权,不得作出合同无效、调整业主与有关当事人契约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决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应与有关单位就下列事项约定应

6、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一)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错误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的;(-)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三)监理单位审核竣工结算与第三方结算审核存在重大误差的;(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中未发现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造价审核结果超过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5%的。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代管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在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将结算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

7、概预算执行、工程结(决)算进展等情况。第十三条结算审核工作可由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当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结算和工程价款拨付的前置条件。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

8、资料。第十六条市发改、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市发改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市政府确定的已完成的重点项目和年度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以便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所需经费,确保审计经费的独立性。聘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费从公共工程投资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聘用或委托费用可参照国家、省行业规定的标准计付。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罚。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审

9、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价审核结果超过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5%的;(二)未经造价审核擅自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的

10、;(三)拒绝提供审计所需材料或阻碍审计的;(四)提供审计所需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五)在项目建设和结(决)算中,故意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造成损失浪费的。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审计机关移交的审计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整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脩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8日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信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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