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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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三条党费由各单位党群工作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第三章党费计算笫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

2、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确定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

3、。第五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领取的薪酬与兑现绩效挂钩的薪金相加的总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集团公司、公司“特殊贡献奖”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第六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IOOOO元(含IOOoo元)者,交纳L5%;IOOOO元以上者交纳2%。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

4、党费。因较长时间病休减发工资收入的党员,在病休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不包括其他津补贴)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三章党费交纳第九条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是自觉、按时和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将党费交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

5、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IOOO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第十一条党员可以以现金方式交纳党费,也可以采取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多种方式交纳党费。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第十二条交纳党费后,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员党费证如实填写“缴纳党费金额”“缴款日期”等信息,党支

6、部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同志在“收款人签章”栏中签字或盖章。中国共产党员党费证由党员个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作为交纳党费的凭据。第十三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第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四章党费上缴第十五条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党支部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所在单位党委;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

7、留成,采取先上缴后拨给的办法,每半年或一年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公司党委,直属党支部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IO0%上缴公司党委。公司党委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规定比例上缴党费。第十六条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公司党费专用帐户。党费存入专用账户时,需在汇款单上注明交纳党费的单位、缴费时间。笫十七条党费存入专用账户后,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凭汇款回单到公司党委开具党费交款收据。第五章党费使用第十八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

8、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笫十九条公司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向经费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二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一)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

9、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性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第六章党费管理笫二十一条党费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

10、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二条党费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

11、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年应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加强各单位党委党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日常开展随机抽查。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建工作部会同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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