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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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正、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公路工

2、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H)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评定标的能力;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八条实行施工

3、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己经审批;(二)己正式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H)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编制完毕。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邀请函。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H)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

4、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位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H)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六)组织编制标底;(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

5、具的投标保函;(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录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十)发出中标通知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搞(副稿);(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章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H)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

6、特殊工程要求等。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己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第十五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涨价因素。一般宜

7、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第十七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第四章资格审查第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第十九条投标者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录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二)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

8、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情况;(H)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四)投标者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第二十二条投标书送交招标

9、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第二十三条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第二十四条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夕卜,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第二十五条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

10、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

11、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H)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四) 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五) 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六) 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八) 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12、评标报告按项目录属关系向中级主管部门报送核备。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评标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第三十五条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

13、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第三十六条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10%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索贿,不得泄露评议、会议及其它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第三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

14、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九条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第四十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以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历

15、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函金额。第八章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本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H)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四十三条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派遣监理工程师。第四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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