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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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5年6月8日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办法施行以来,弘扬了捐资兴学、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鼓励了社会各界乐善好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办法关于捐资累计金额、给予各类表彰活动、捐赠人冠名和留名、减缴城市建设教育配套费等方面的规定已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用,

2、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改,明确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完善通报表扬标准与程序,规范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冠名、留名行为,鼓励受赠单位给予捐赠人适当激励。(二)修订的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5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6 .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办发(2020)13号)7 .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8 .国家计委、财

3、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二、修订过程(一)起草过程为了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单位市教育局委托集美大学文法学院课题组开展办法修订的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多次组织座谈会,并到民政局、教育基金会等相关单位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22年7月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

4、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主要从明确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责任,完善通报表扬标准与程序,规范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冠名、留名行为,鼓励受赠单位给予捐赠人适当激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捐资兴学奖励行为。(一)关于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责任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推动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第三条第

5、一款),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第五条)。(-)关于捐资兴学奖励的条件和程序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自然人单次或者两年累计捐赠五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法人组织单次或者两年累计捐赠十万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第六条);二是规定自然人两年累计捐赠二十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法人组织两年累计捐赠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第七条);三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时,不再限于在集美嘉庚公园尊师重教荣誉碑上刻载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所赠款物额这一种形式,可以通过在适当的地方设立尊师重教碑或者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决

6、定并通过媒体予以宣传等方式对捐赠人给予通报表扬(第八条);四是规定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由受赠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第一、二款)。同时,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组织办理拟表扬人选的收集、汇总、初审等具体工作(第九条第三款)。(三)关于学校、校舍、教室等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命名或者留名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校、校舍、教室及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以捐赠人的名称、姓名命名,学校、校舍、教室及其他各

7、类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留名纪念,以及捐赠人设立教育基金或者其他教育项目按捐赠人意愿命名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四)关于受赠单位给予的激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鼓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徽标等(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明确受赠单位可以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第十三条),对促成捐资兴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第三款)。此外,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五条),以及对通过培训师资、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为厦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第十六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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