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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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重新起草了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区七届二次党代会和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

2、022)1号)、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关于“全力建设一批高标准、高品质产业园区”会议及文件精神,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拓展产业空间和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支持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促进集体经济配合政府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企业共赢发展,参考周边各区相关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相关规定,拟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新的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

3、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建议调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描述原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区财政部门的职责,建议修改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土地面积的项目的核实确认等工作;(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确认公司是否存在违建行为等工作;(四)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环境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和水源保护区土地面积等工作;(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认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六)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

4、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土地整备项目数据的确认等工作;(A)区统计局负责确认申报奖补项目涉及企业产值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等工作;(九)区纪委监委负责确认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二)建议提高整治工业园区补贴力度为提高公司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建议将原办法第十一条中“在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0%(当年度被认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调至50%),单个项目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J修改为:“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0%(当年度被认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调至50%),单个项目给予公司不超过IOOO万元的补贴J同时,增加园区综合

5、整治期间物业空置的租金损失补贴,减少公司损失,新增一款:(二)对因综合整治导致的物业空置,按照实际空置期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6个月租金损失的50%(根据整治前的租赁合同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三)建议新增一条支持工业园区转型增效建议将工业园区转型增效试点补贴纳入原办法,新增一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开展的转型增效试点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面积低于50%的公司的工业园区,通过对园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面积、产值等情况设定考核指标,并按园区年度提质提效量的50%给予公司奖励,连续补助5年。(四)建议调整鼓励拓展投资领域和渠道补贴方式为了便于实际操作,鼓励有条件

6、的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路径,建议将原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和公司占股比例的乘积作为奖励标准”修改为:“按公司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同时,建议新增一款,(四)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兴办企业,且实际投资额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公司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五)建议新增鼓励参与统租或统管补贴为鼓励公司将产业园区交由国企统租、统管,便于统一提升园区建设标准、腾退小散污危企业、满足优质企业需求,进而提高我区企业质量,建议新增一条: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

7、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新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补贴,连续补助5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六)建议调整“与纳税、她方财力贡献”相关的奖励条款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留住、引进优质企业的奖励,与上级有关政策要求不符。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按照“物业租约到期后,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上、国高、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等优质企业的面积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将自有完全产权工业厂房续租给在宝安区实际经营的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续租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每续租一家企业,按照企业续

8、租当年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续租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新引进或承接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宝安区实际经营后的产值情况,一次性给予公司奖励。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七)建议调整引进企业奖励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引进“四上”或高新科技企业奖励,建议与第十四条合并。按照公平竞争性审查的相关要求,财政资金奖励和补贴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落户、纳统,拟调整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将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9、由20万修改为10万,将新引进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公司纳入补贴范围。修改为:“(二)公司新引进达到以下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公司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省级奖励30万,市级奖励20万。新引进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八)建议加大鼓励培育人才补贴力度原办法第十六条

10、第一款规定: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等额补贴。建议将获得国外学历的,纳入补贴范围,并设置补贴上限,修改为:“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大专补贴不超过1万元,本科补贴不超过L5万元,硕士补贴不超过2万元,博士补贴不超过3万元J同时,新增一款:(二)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因岗位需求,经考试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5千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证书,补贴1万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同等层级职业

11、技能证书,补贴L5万元。(九)建议提高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补贴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补贴最高为20万。为了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更多更高质量的会员活动,建议加大补贴力度,将补贴上限提高到50万。(十)建议提高奖励优秀进步公司补贴建议提高优秀进步公司奖励补贴标准,“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2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10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奖励70万元J同时,新增一款营业收入贡献奖励:“(二)营业收入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增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分档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营

12、业收入增量1%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0%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0.7%的奖励;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增量0.4%的奖励。该条款将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申报受理工作”。(十一)建议删除特重大项目专项补助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特重大项目专项补助,建议删除。(十二)建议提高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补助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根据本条第(三)款条款给予补助时,人均补助不足每年6000元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助。”建议修改为:“在根据本条第(一)、(三)项给予补助时,人均补助不足每年12000元的,按每人每年12000元给予补助J(十三)建议删除兴建临时停

13、车场补贴因对建设临时停车场已有相关补贴,建议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七条兴建临时停车场补贴。(十四)建议调整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流程原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流程,为了与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修改为:“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同时,新增一款:(四)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符合区相关政策的项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通过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手段进行审查,提升审批效率。(十五)建议调整关于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要求为了与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14、办法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建议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审查中涉及区内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的情形,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核查意见。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发放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资金发放结果按规定公开”。(十六)建议调整发布媒体的相关表述为了与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15、保持一致,建议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修改为“按规定公开”。(十七)建议调整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表述为了与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建议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和第三十四条中的“资金授权支付手续”修改为“资金支付手续”。(十八)建议增加原村民的名词解释原办法第四十三条缺少对原村民的解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年K)月29日发布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文)是深圳市特区外城市化进程的开始,也是深圳市特区外原村民身份认定的唯一时间节点。文件发布后,所有农村户籍均转为城镇居民户籍,不会再新增原村民,故建议增加原村民的解释:原村民是指截止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集体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十九)建议调整水源保护区社区的原村民名词解释建议将原办法第四十三条(十三)修改为:“水源保护区社区的原村民指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且2014年9月1日前户籍未迁出宝安区的原村民”。(二十)建议增加个人不予资助的情形原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不予资助的情形,建议增加个人不予资助的情形:“(九)公司内部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个人不得申领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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