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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1年8月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必要性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公布了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对办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办法同时废止;201
2、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多年来,办法在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安全准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办法部分条文规定已不再适用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一是发证机关需重新明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将国家和省“两级”发证调整为“省级”发证。二是发证范围需重新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3、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文件,调整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对非煤矿山企业重新进行了定义,不再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非煤矿山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求尾矿库回采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发证条件需进一步调整与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文件的印发,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
4、景下,为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动非煤矿山产业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全国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修订办法。三、修订过程2021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征求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共收到2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改意见245条。2021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修订编写组,在对收集的建议充分梳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办法修订内容进行研究,于2021年10月形成了办法(初稿)。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国家矿山安全
5、监察局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多次研讨,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章节数量无变化,调整了章节结构,内容条数删除了7条、新增了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一)调整发证范围,明确政府监管对象。一是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调整,取消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的规定,取消了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条)。二是增加了尾矿库回采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第三
6、款)。三是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了发证层级,明确仅对独立生产系统及其上一级法人企业发证(第三条)。(二)确保许可证审批质量,明确发证机构。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国家和省两级发证”修订为“省级发证”,明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下级机构(第四条)。(三)落实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增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第六条第
7、一款)。二是根据指导意见中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的要求,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等要求及现场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至第十条)。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四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增设了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以及工艺目录中规定的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第七条第四款、第七款和第八条第四款
8、、第八款)。(四)确保企业符合生产条件,增设提交材料。将企业所需提交资料根据发证对象分类列出,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相应资料。一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二是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八款)。三是企业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清单(第十一条第八款)。四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十款,第十二条第十款,第十三条第十款,第十四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八款)。五是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探放水队伍的文件复印件以
9、及探放水设备配备清单(第十三条第六款)。六是地下矿山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在线地压监测等系统有效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第十四款)。(五)强化安全运行,严格许可证的申领、复核与延期。一是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复核(第十八条)。二是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延期时,必须提交相应资料,再次经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审查,不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删除现行办法第二十条),且需达到一级标准化才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三是明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条)。(六)匹配行政许可法,增设注销许可证情形。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