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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坚持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安全帽每人每年1顶;2、安全带每人每年1条;3、口罩每人每月2个;4、手套每人每月2双5、毛巾每人每季度1条;6、工作服每人每年1套;7、工矿靴每人每年2双;8、防护眼镜每人每年1个;9、绝缘手套每人每季度1双(机修工);10、绝缘胶靴每人每年2双。一、劳资社保科应严格按照回归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定时向职工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
2、防护用品。二、劳资社保科要根据工种、人数制定采购计划,提交矿领导审批后,遵循安全、实用、方便的原则,由煤矿采购部门采购,劳资科组织安监科、工会等单位对购置的劳保用品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三、对于发放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而生产中又必须配备或上级、地方有关部门要求配置的防护用品,应结合工种、岗位、生产场所的特点,从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拟定配备标准。四、煤矿采购部门采购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发放、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劳资社保科要建立个人领用登记卡片。职工一人一本,凭本、卡发放。调出单位时,卡片随档案一同转移。六、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工作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应视不同情况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或顺延其发放时间。七、职工应爱护、节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煤矿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