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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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麟市应急管理局好蚌应急(2021)52号关于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通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工作要求,企业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应围绕25项重点检查事项(钢铁企业8条、粉尘涉爆企业6条、深井铸造铝加工企业7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4条)(附件1)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附件2)开展。各县区局应结合工贸企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向企业宣传、指导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尤其是钢铁、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企业,一方面应排查是否存在重点检查事项的隐患,另一方面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逐项排查并

2、将隐患排查20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要点是否已落实到位,同时将隐患排查记录及时上传至安徽省信息化平台。各县区局2021年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应围绕20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要点和25项重点检查事项检查表开展,同时重大隐患应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进行排查。对于重点企业力争年底前45项重点检查事项全部排查到位。附件1:25项重点检查事项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4项)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法规】工贸企业有限

3、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1 .查阅资料: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2 .现场检查: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

4、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不标志【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

5、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L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2.现场检查: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现场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

7、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9、停产停业整顿。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6项)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8.1.2 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

10、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8.1.3 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4 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1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2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11、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

12、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现场检查: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13、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现场检查:(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

15、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16、、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现场检查:(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17、照刑法有关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

18、燃源的措施。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19、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现场检查: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序

20、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6.4.5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21、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1 .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更录和企业实际;(2)清扫记录情况。2 .现场检查:(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臬;(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9.1 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9.4 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9.5 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24、。【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时清理;(3)铝镁粉尘收集、贮卷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定期检测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8项)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

25、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

26、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2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8、【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

29、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查阅资料:(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

30、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

31、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现场抽查:(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2)冷

32、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Im以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33、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实体耐火墙)。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

34、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 .查阅资料: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2 .现场抽查:(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

35、金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36、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L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第2款规定:转

37、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现场抽查:(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

38、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Il.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

39、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

40、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现场抽查:(1)高炉、转【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

41、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o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规范性

42、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4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准周期内;(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杰(电源、显示等)。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44、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45、一)冶金行L查阅资料:(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2.现场抽查:(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46、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业。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LlO项1 .查阅资料: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2 .现场抽查: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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