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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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大花园最美核心区,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12020)89号)丽水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发改招商(2021)27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认定标准本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在缙云县实体注册且财政隶属关系在缙云县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县外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60%以上(建筑业按40%),且有1家及以上丽水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

2、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等,当年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须为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可予以直接认定;(二)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约定5年内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且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第2-5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不低于20%,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型总部企业;(三)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

3、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约定5年内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且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第2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亿元,第3-5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不低于20%,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型总部企业;(四)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贸易型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约定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五)在我县建立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服务形式引入一批新注册或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企业,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二、政策扶持经缙云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经办”)认定的总

4、部企业,且每年度业绩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一)总部综合贡献奖1 .新招引总部企业(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除外)(1)自认定(即与县总经办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前2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同等的财政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同等的财政补助;(2)新招引总部企业前五年均达到认定标准的,补助五年期满后经县总经办重新认定,后五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同等的补助。2 .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对于成功引进一批新注册或迁入金融企业的平台总部,按照新引进金融企业年度累计地方综合贡献(金融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含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给予平台总

5、部最高10%的财政补助。(二)总部入驻扶持奖新招引总部企业属租赁办公用房设立总部的,对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平台总部除外)入驻办公之日起连续三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所引进金融企业入驻办公之日起三年内合计基金规模达60亿元以上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100%,给予最高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三)人才激励政策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县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补助,具体根据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缙委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对特别重大项目、上市企业总部迁入以及对区域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

6、事一议”。(五)对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平台总部除外),以上政策年度补助资金(含总部综合贡献奖、总部入驻扶持奖)累计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对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以上政策年度补助资金(含总部综合贡献奖、总部入驻扶持奖)累计不超过金融平台总部和其引进金融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金融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含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工作流程总部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由县总经办牵头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本县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兑现工作。(一)申请认定材料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

7、情况介绍)(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缙云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县外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股权证明);3 .申请新引进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县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及开票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材料;4 .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应提供其新招引的金融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相关材料。(二)补助兑现程序1 .兑现周期:经县总经办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在扶持期间根据政策按需向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申请兑现相关材料,由县总经办牵头启动兑现程序;2 .兑现方法:相关申请材料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场监督部门审核、县税务部门审核后由

8、县总经办牵头负责资金拨付。四、总部企业的监督管理(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总经办。(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需向县总经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补助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三)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四)新招引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

9、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相应的补助资金。(五)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年度评估中,有关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则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相应补助。五、其他(一)县政府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二)同类补助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平台类项目补助对象为平台公司,入驻平台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三)我县本土企业工贸分离需享受贸易型总部企业政策的,工业类项目须达到“标准地”协议相关指标要求。(四)本意见由缙云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缙云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贝IJ1 .本

10、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缙云县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缙云县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2 .关于500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

11、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3 .贸易型总部企业及金融平台总部的入驻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不受认定标准“有1家及以上丽水市域外关联股东”的限制,但需有1家及以上缙云县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或缙云县域外实际控股的自然人(含缙商回归

12、)。4 .金融平台总部可不受认定标准“县外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60%以上”的限制。5 .金融企业:指设立或引进总部在缙云县注册的持牌金融企业、地方金融组织、新兴金融组织、金融生态企业、金融中介机构等。6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企业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由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审核备案。7 .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总部经济协议书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已享受原五年政策的总部企业可向县总经办申请重新认定,享受后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第(2)项相关政策。8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期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有变化的,参照上级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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