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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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意见征求稿)全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补充如下:一、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第2分点备案时间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电子密钥J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通过浙江省房屋产权与交易管理系统申报办理备案,申领电子密钥及备案证书J二、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第4分点企业(公司)备案提交材料中“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不少于3人)”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不少于3人,至少含1名房地产经纪人)”三、删除第一大点第(二)小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符合备案资格要求并通过备案审核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属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同时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服务证,严禁无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服务证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J四、第二大点第(四)小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有关要求中“区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区从事代理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应在我区注册设立分公司并备案”修改为“区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注册地备案证书J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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