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18638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滁州市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

2、是指在本项目各用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二章劳务用工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第七条用工单位招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项目部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臧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第九条项目部

3、及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I,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第十条项目部及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手机号、发放工资指定银行卡号等)第三章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第十四条工

4、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第十五条项目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项目部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第十六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发放表,由项目劳资管理员发放,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交用人单位。工资单需由本人签认、按手印,工资单经项目经理、班组长、项目劳资管理员签字,

5、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方可生效。第十七条工资发放登记表、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第十八条项目部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第十九条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第二十条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二十一条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

6、动合同的约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均需进行考勤。做到有考勤记录方可发放工资。第四章用工单位的其它义务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物品。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物品,并配备相关的急救医疗设备。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危险操作的危害。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评分。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由项目部和各工区负责。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

7、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合同规定和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视情况轻重,给予用工单位500025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300010000元的罚款。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二条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第三十三条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工区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