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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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2、剧毒物验收后(化验要求参照氟化钠管理制度执行),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3、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4、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5、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6、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物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

2、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7、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8、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10、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残留的必须及时回库。11、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12、保卫科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13、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14、剧毒物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15、氟化钠等各类剧毒物品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16、医务室、剧毒物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1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18、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19、剧毒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处理。20、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2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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