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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气站车辆管理制度1总则1.1 为保障加气站的安全生产,减小车辆行驶对加气站安全运行的影响,预防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加气站的车辆,包含社会车辆、因公入站车辆、加气站工作车辆和员工自有车辆。本制度所称加气车辆,主要指进站加气的社会车辆。2加气车辆管理2. 1进站车辆及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加气八不准”:3. 1.1车辆加气时未熄火,不准加气。4. 1.2私自改装天然气装置的车辆,不准加气。5. 1.3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加气。6. 1.4加气装置有漏气的车辆,不准加气。7. 1.5储气瓶的检验期超过有效期的车辆,不准加气。8. 1.6未关闭电器设备以及手制
2、动未拉紧的车辆,不准加气。9. 1.7高、低压电线接头,分电器防尘罩裸露、松动的车辆,不准加气。10. 1.8驾驶员及乘客未下车的车辆,不准加气。11. 进站车辆气瓶凡具有以下情况,严禁充装:11.1.1 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11.1.2 过检验期限的;11.1.3 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11.1.4 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11.1.5 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2 .2.6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3 .2.7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2.3 进站加气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须按照进口导向牌或在工作人
3、员的指引下有序排队等候加气,不得抢行、超车、逆向行驶。2.4 进、出加气站的车辆在进、出站及在站区内形式速度不得高于5kmho2.5 加气车辆应具备有效充装证照,加气前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对经气瓶充装前检查符合充装条件的车辆进行充装;对充装前检查不合格的气瓶进行登记,粘贴上标识,做好记录不予以加气。2.6 6严禁非加气站工作人员自行进行加气作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操作加气设备。严禁任何非工作人员参与、阻挠加气站工作人员正常加气操作。2.7 加气车辆应驻车制动、熄火并关闭总电源,打开后背箱,夜间应关闭车灯;打开加气前、后盖(或加气窗盖)。司乘人员应下车在站外等候,与加气车辆以及加气设
4、备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站在朝加气枪头正面处。2.8 严禁司乘人员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严禁敲击加气设备或铁器,严禁在加气站内穿、脱或拍打化纤衣物,严禁在工作区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严禁在加气站内吸烟。2.9 充装后经检查确认安全的车辆,关好引擎盖和后背箱方可启动驶离。2.10 10加气结束后加气车辆须及时驶离加气站,避免影响其他车辆加气。严禁在加气站内检维修车辆或长时间停车。3其他车辆管理2.11 1除加气站装卸用途的天然气槽车外,其它因公入站车辆必须办理进站许可证后方可进站。3.2 进入加气站的其他车辆必须佩戴防火罩并经值班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车辆入站登记表和来访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3.3
5、 随进站车辆一同进入加气站的人员必须穿戴棉质服装,槽车的司机、押运员必须穿戴安全鞋、安全帽和工作服,否则禁止进入加气站。3.4 所有进入加气站人员必须在进站前将手机、香烟、打火机等危险源存放至指定的安全位置。3.5 因公入站车辆、加气站工作车辆和员工自有车辆须停放在规定的区域。3.6 进入加气站的车辆按工作人员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或停留,不得进入禁行区域。3.7 槽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熄火并拉上手闸后,将车辆钥匙交给值班工作人员,驾驶员及押运员可离开驾驶室但必须在车辆附近值班。3.8 除在装卸作业的天然气槽车外,严禁任何车辆在加气站滞留O3.9 加气站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禁止擅自发动车辆或其他危险行为。4附则2.12 1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4.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