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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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考勤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劳动考勤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考勤和请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纪律考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一条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7:00时。其中12:0013:00为午餐时间。第二条鉴于公司项目工作地点和项目建设工期要求不同的特性,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计发加班费等形式保障员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公司全体职工的考勤均以考勤机为准。一般员工因公外出需在本部门进行登记,中层以

2、上因公外出需在综合部进行登记。登记表不得随意涂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有请假要求的职工按程序、权限进行请假,各类请假的书面证明应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综合部做统计及备案。每月3号前,各部门根据考勤机记录结合外出登记记录、员工请假条出具本部门最终考勤结果报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核查,并依此计算员工工资、满勤奖、岗位津贴、奖金,也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逾期不报自行负责。第四条请假无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员工考勤资料保存期至少为两年。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考勤机上打卡;迟到2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计算。因公外出需按要求在外出登

3、记表上进行登记。请假严格按程序、权限进行,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逐级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各部门考勤统计应以考勤机记录、外出登记表及请假条为最终依据。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安排员工加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门负责安排调休,若无法安排调休,应当报综合部计发加班工资。员工每月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依法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或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公司生产或接待服务需要及时抢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延长工作

4、时间的。第三章各类假期第六条病假员工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住院必须出具医院住院通知,办理请假手续,按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遇特殊情况,在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后可补病假相关资料。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员工符合医疗期规定的享受医疗期待遇。第七条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工作时间,凡属下列情节之一,按旷工1天处理。1.未经领导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未经批准续假,无正当理由超假期者;3.伪造病假证明者。第八条婚假1、员工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

5、5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5、请婚假必须持结婚证明,并提前7天向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综合部备案。第九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丧假5天,如死者不在本地,员工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亲属,丧假3天,不再给路程假。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哺乳假1、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

6、83天,产前假不得放到产后,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后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3、晚育假: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晚育的(女24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4、计划生育假: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5、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最长两个半月,按病假规定办理。6、保胎假:持县级以上医

7、院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方可享受保胎假,按病假规定办理。7、哺乳假:凡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双生婴儿每天给予2小时的哺乳时间。8、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9、女性结扎,假期21天;男性结扎,假期7天。10、女性上环假期2天,取环假期1天。第十一条工伤假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进行认定和工伤伤残鉴定,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第十二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在岗正式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即家不

8、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三条年休假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请年休假必须提前1个星期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批准。2、职工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2次/年),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章请假程序第十四条凡需请假的员工无论时间长短,需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月底与考勤一起报综合部备查。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天数,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离岗,

10、未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口头请假,在征得上级同意后可事后补清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遵循下级向上级请假的原则,员工请假报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请假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报报董事长批准。第十六条请假获准后,须将所负责的工作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移交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上班。如遇特殊情况续假,必须在原假期未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章请假权限第十七条员工请事假、病假等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逐级审批;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逐级审批。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请事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1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第六章请假规定第十九条需住院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凭医院盖公章的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需休养的,凭加盖公章的病历、药费单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危急重症者可由其亲属代办病假手续。第二十条请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需出具医院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一条请探亲假的员工需出具配偶或父母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方可享受探亲假。第二十二条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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