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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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克市通为在借备役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北京市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北京市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含原粮和成品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2、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拟定增储计划。区发改委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补贴,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调

3、整。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负责安排。第六条区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有与仓型、粮食安全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装卸、输送、清理、储藏、计量等设备,且应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京粮发12021)19号)的规定。第七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以及通州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九条承储企业违反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十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区储备粮的监管工作,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库的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第十一

5、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储备粮轮换计划,区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轮换,应提前向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区储备粮处理。第十二条通州区储备粮轮空期间,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对库房进行清理、消杀等专业处理,以保证仓房符合粮食轮换储存标准,确保粮食再行入库储备。储备粮轮换所产生的轮空期,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第十三条区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区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区发

6、改委、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均应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信息共享,适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建议和增储计划。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第十六条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第十七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

7、行情况;(三)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第十九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入库要求的,由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给予罚款,罚款标准参照北

8、京市有关文件执行。第二H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的,由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北京市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罚款;造成损失的,由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参照北京市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罚款。第二十三条在区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有关部门研提方案,报通州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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