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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事故应急预案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有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1、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防护小组处理,必要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如果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3、如果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应当: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探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3)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4、如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5、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应当承当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