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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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厦门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毒品治理工作体制】毒品治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治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毒品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毒品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毒品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第三条【禁毒委

2、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毒品治理的责任分工,相互配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吸毒人员的查处和动态管控、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S)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监督管理戒毒医疗机构,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救治等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

3、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毒品原植物禁种、高镒酸钾等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日常管理;(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九)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法定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

4、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十二)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工业和信息化、邮政、民航、铁路、海关等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毒品治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社会共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毒品治理相关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明确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毒品治理相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自律惩戒。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毒品治理公益活动。

5、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禁毒协会可以设立专门账户,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毒品治理公益事业。第五条【学校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小学毒品预防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一课时,初中、高中和中专(含职中)、高等院校每学年不得少于二课时。学校可以采取新生入学教育、参观禁毒教育基地、专题讲座、假期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第六条【经营服务场所毒品预防宣传教育】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场所从业人员进

6、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签订禁毒责任书,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购买、销售、储存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在出库、入库后的五日内将品种、数量、日期、流向、购买方、用途等信息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和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八条【物流监管】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查验和登记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寄递、运输、配送物品按照规定进行逐件收寄验视。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7、。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以及代理点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机制】完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制度。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先行强制隔离戒毒一个月至六个月,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其戒治情况适时进行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当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予以接收。第十条【病残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立专门区域,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

8、离戒毒场所可以通过自行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所外就医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收戒。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第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的医疗保障】市禁毒委员会协调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每年确定吸毒成瘾自愿戒毒人员帮扶名单。民政部门应当将帮扶名单中的自愿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吸毒

9、成瘾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从基金中支付。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定点医院或者治疗门诊,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机制】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衔接工作。镇(街道)接到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决定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并反馈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管控工作。第十三条【社区康复与强制

10、隔离戒毒的衔接机制】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十四条【毒品治理的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治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完善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和戒毒康复人员移交管理的程序衔接。加强本市与内地其他省市的毒品治理交流合作,促进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和执法联动,增强跨市毒品治理工作实效。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研发应用以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推动两岸毒品治理一体化。第十五条【毒品治理智能化平台建设】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毒品治理基础设施

11、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毒品治理智能化平台。加强毒品治理工作数据归集与共享,建立涉毒违法信息数据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在毒品监测预警、执法查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应用,提升毒品治理数字化能力。市禁毒委统筹公安机关、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科技项目等方式,组织毒品治理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升毒品治理的科技水平。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管制度】各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和监管。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和仓储地不一致的,分别由各区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第十七条【奖励抚恤和保障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12、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调配使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参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毒品治理工作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资金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毒品治理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第十九条【风险评估与无感式管理】公安机关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

13、险分类评估管理制度,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戒毒次数、戒断时限、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测证明未再复吸,或者评估确定为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断人员,可以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实施数字化、零接触、差异化的无感式管理。实施无感式管理的,原则上停止吸毒检测、上门家访、见面谈心、见面心理咨询、现场盘查、见面核查、带离调查等接触式管理服务措施。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依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毒品预防责任书要求,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未对从

14、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进行入库登记或者未如实、规范记录前款信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经营主体未查验和登记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和逐件收寄验视,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经营主体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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