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24471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港市房产税和城

2、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一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一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2023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