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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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4.04生效日期:2023.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函2023929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3)929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加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同时废止。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为了促进转融通业务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证券

3、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概述本指南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的借入人。会员及其客户,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证券出借业务,适用本指南。证券出借的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中国证券登

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客户证券账户报备一、交易权限申请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应当在按照借入人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二)证券出借代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证券出借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知晓并理解相关证券出借风险的承诺函。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申请材料(一)及承诺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前,应先与证券金融公司实现

5、技术系统连接,按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报备相关信息,并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转融通出借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转融通出借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本所相关规则的执行等进行检查,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二、证券出借业务会员客户证券账户报备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当将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客户证券账户报本所备案。T日报备的证券账户,Tl日可参与证券出借。报

6、备路径:本所网站-一网通办-会员机构-业务办理-数据报送-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一会员客户证券账户报备。权限:共用融资融券的EKEY权限。报送时间:每个交易日9:00-16:00.说明:数据以增量方式报送,数据传送方向为单向上传,本所无应答文件反馈。第三章交易流程一、委托与申报会员可以接受客户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出借委托。其他交易参与人可以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申报。借入人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借入申报。证券出借委托与申报分为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证券出借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其他交易参与人和借入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

7、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方向为F的,表示借入申报;方向为G的,表示借出申报。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方向为F的,表示借入申报;方向为G的,表示借出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证券出借业务技术系统,对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二

8、)出借申报的数量应当为IOO股(份)的整数倍,励氐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借入人应当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对证券借入交易业务的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借入申报的数量应当为IOO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二)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借入除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本所对客户证券账户报备进行事后检查,会员应做好相关前端控制,确保只有报备过的证券账户才能进行证券出借。本

9、所对证券出借权限不实行技术前端控制,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做好相关前端控制,确保在完成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技术连接和完成本所交易权限申请之后才进行证券出借。会员违反前端控制相关要求的,本所可视情况依据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三、成交对于证券出借业务,撮合成交后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的成交记录。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相关技术细节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系统接口规格说明书。四、出借证券的归还、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支付出借证券的归还、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支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

10、指令进行相关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第四章标的证券、期限与费率一、标的证券与期限证券出借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证券出借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

11、复牌日。二、费率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出借人接受该费率的,可以申报出借。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证券出借期限顺延未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

12、用。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X出借数量X费率X实际出借天数/360第五章交易信息披露一、每个交易日证券出借期间,本所通过行清系统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的即时行情。二、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路径:本所网站-服务-交易服务-融资融券-交易信息-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信息。三、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成交的证券出借的期限、费率、申报类型、成交数量信息。路径:本所网站-服务-交易服务-

13、融资融券业务-交易信息-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概况。四、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该股票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路径:本所网站-数据一其他数据一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第六章会员内部控制会员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交易代理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会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出借交易代理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出借交易代理业务各类风险。除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

14、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一)会员应对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制定相应的出借人准入条件;(二)客户申请出借人资格的,会员应先向申请人进行投资者教育,包括讲解证券出借业务规则、合同条款及风险揭示等;()会员应与出借人签署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并根据本所相关要求报备出借人证券账户;(四)会员应对出借人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包括出借人资格的暂停、终止及恢复;(五)会员应与出借人约定,出借人拟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的证券,应当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

15、等限制性措施;(六)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展期或提前了结的转融通合约,会员应联系出借人协商展期或提前了结事项;若出借人同意展期或提前了结的,会员代理出借人申报展期或提前了结指令;(七)会员应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的清算与交收服务。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会员应当与出借人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标的证券长期停牌、终止上市或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被收购的处置办法。三、会员对证券出借的管理(一)会员应对出借人的申报指令进行如下前端检查:1 .检查客户是否在合格出借人名单范围内;2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在标的证券范围内;3 .检查出借人证券账户内是否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4 .检查交收路径是否完整、准确;5 .

16、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全天停牌或是否在临时停牌期间。(二)会员为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之前,应在自身交易系统对相关证券进行冻结,限制该证券的卖出或划转。检查未通过的,会员应拒绝为出借人进行申报;()出借人出借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会员转融通业务系统应对出借人出借证券申报做好前端控制。本所调整申报相关标准的,公司应及时调整系统相关业务参数。四、会员信息报送制度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根据本所要求进行证券出借相关信息数据报送,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会员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管理会员应当定期检查证券出借代理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

17、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会员对相关技术系统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二)通过反例测试等方式,确认相关系统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相关监管要求;(三)对技术系统的开发和升级是否有规范的管理流程;(四)技术系统升级后是否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前端控制有效性测试、业务功能合规性测试等;(五)对相关系统日常参数维护,是否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复核机制。第七章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证券出借与归还比照证券卖出和买入,遵守现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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