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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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制造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L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为。2.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强调了向电梯使用单位告知的义务。(二)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1 .无论是电梯制造单位自行安装、改造、修理电梯,还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结束后均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校验和调试。校验和调试应当做出记录。2 .电梯制造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不在同一地,且电梯制造单位拒不接受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电梯制造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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