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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重复实施行政许可和检验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垄断,破坏市场经济。近年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简政放权,将一大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权下放给各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实践中,有个别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或收取更多的检验费用,对已经在其它省份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必须再次取得本省颁发的许可证件其产品方可进入本省,是典型的重复许可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因此,本法特别对此作了规定:一是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它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要求他们重复取得许可。二是依照本法规定在其它地方检验合格的,不得重复要求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