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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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全院倡导和形成务实节俭文明廉洁举办婚丧嫁娶新常态,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精神,参照示范区有关规定,现对我院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活动,制定如下规定。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学院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的,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纪委(监

2、察室)和组织部口头或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二、自觉遵守四个严禁”。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遵守廉洁准则和国家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参加为主,宴请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2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扩大的,须在申报时说明理由,经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办理,但最多不得超过30桌。迎送车辆不得超过8辆。要严格执行“四个严禁”,坚决做到不越

3、红线,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权力有关的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三、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

4、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学院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是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来信来访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而未报告的,或报告后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承办的,要进行提醒警示或诫勉谈话;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或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有关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的主体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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