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和请假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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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工探亲和请假的暂行规定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XX省、XX市人民政府执行关于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病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职工探亲和请假的暂行规定。一、各类假期规定:(一)探亲假L教职工享受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本人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2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望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双方户口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方所在地报销往返路费。3 .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生转

2、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4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来校探亲。学校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但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5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两天者。6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超过法定产假,无故不按时返校工作,不能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7 .职工因病到配偶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

3、发给规定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8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则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9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次给增加探亲假10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10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IL享受探望配偶待遇的职工,如因工

4、作需要或家庭具体困难等原因,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分开使用假期,但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12 .职工在探亲往返路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13 .职工已婚,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未重新结婚以前,可享受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重新结婚后可按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14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对职工的探亲假期要合理的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也不得因有职工探亲而要求增加人员的编制。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

5、给予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假期为三十天;探望父母假期为二十天。职工在寒、暑假期探亲的在寒暑假基础上再增加假期一周。出国探亲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15 .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关于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病假:L凡因病请假,需经校医院或挂钩公费医疗机关证明,因急病住院来不及向领导请假者,出院后持出院证可向单位领导补假。2.因公出差或请假、探亲,因病不能按期返校,必须持有当地医疗机构证明报单位领导批准。(S)事假:L因私事必须请假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2 .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四)婚假:L职工结婚,男女双方都在XX地区者,婚假三天;一方在外地,婚假七天(路途除

6、外)。3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除法定假外,另增加婚假二十天。(五)产假:按校人字(1989)第106号文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执行。(六)节育假:施行节育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L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两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4 .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5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6 .人工流产:休息十一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十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7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8 .产后结扎输卵管:除休产假外

7、另加二十一天。8,在施行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后,在休息护理期间,个别确实需要由另一方停工(一般三至七天)照料生活时,经医生证明,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其护理期间工资由学校照发。(七)丧假:直系亲属及配偶丧葬,给假七天(路途在外)。二、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一)探亲假:凡要求回家探亲的职工,必须首先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处级领导签署意见并到校人事处登记备案。期满返校后,先向单位销假,本人持请假、探亲通知单到校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二)凡请事假在三天以下者,由科、室领导批准;四天至二十天以内,由各处级单位批准;一次事假在二十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计已超过二十天再请事假的,由处级单位填写请假报告单,经负责人签

8、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S)病假、产假、各种节育假,必须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单位领导请假。(四)处级领导请假,须经校领导批准。校领导请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在获准的假期中,如因故需要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按批准期限和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病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由处级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并报校人事处备案。三、假期期间的生活待遇:(一)探亲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期和路途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职务工资(70%部分,下同)和津贴工资(含30%部分、保留工资、各种补贴,下同)。(二)事假、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二十天者,超过的天数,扣发30%津贴工资。(三)产假和各种节育假,在规定的假期中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照发。假期已满,但因其他疾病需要休息应按病假处理。凡符合晚育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法定产假的三个月内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照发。(四)职工因工负伤住院和医疗期内,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关于国家机关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四、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五、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待遇和请假考勤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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