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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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或者进口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本条销售记录包括:特设产品的名称、型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购买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特设使用寿命行业惯例,确定保存年限。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告知的内容,参见第三十一条释义。(三)责任形式1 .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 .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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