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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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房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升农房风貌水平,改善农村环境,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行政村范围内,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农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依法审批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简约报建和风貌管控有关规定。第四条农房建设报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内部联审联办”制度,审批流程及部门职责见附件。第五条建房农户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

2、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村民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管:工程投资额IOO万元(不含)以上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施工作业安全及质量安全负责。除以上2种情形外,村民建房可委托农民工匠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按村集体选定的风貌式样进行建设。开工前,应在显眼位置设立施工牌,内容包括审批文件、房屋的彩色效果图、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施

3、工责任人、安全质量监管人及其联系方式等。第七条按照审批程序,落实农房建设“三到场”制度。(一)勘查。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办、综合行政执法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现场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二)放线。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办、综合行政执法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在放线后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

4、貌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S)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向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办、综合行政执法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风貌,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违建处理。第八条建立农房建设监管制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建设监管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监管和执法,每十天至少对全镇进行一次巡查。村要建立巡查制度,设立规划建设协管员,每五天至少对全村进行一次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执法机构。对未按批准位置施工建设的按非法占地处理,未按风貌管控要求施工建设的责令整改,并将施工方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在本镇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第九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巡查员未按规定巡查,或未及时发现违建行为并报告的,村规划建设协管员未按规定巡查并及时报告的,依法依规处理。执法机构不按规定处置违建的,依法追究该机构负责人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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