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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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第四条示范园区、

2、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O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

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

4、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

5、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确定创建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由文化和旅游部纳入创建名单并予以公布。(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并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创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省级文化和

6、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创建园区提升建设发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对创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五)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六)进行验收命名。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命名为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未通过验收或者创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取

7、消创建资格。第三章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条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

8、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七)己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

9、。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三)开展评审命名。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第四章示范与支持第十三条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第十四条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

10、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依法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

11、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第十八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报送上一季度发展情况,于每年首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第二十条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

12、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第二十一条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第二十三条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低于所在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平均水平的;(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

13、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警示:(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的;(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五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

14、游部撤销其命名:(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和命名文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化部办公厅2010年7月印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2014年4月修订印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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