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赔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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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第一条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第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第三条有帐无物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二)不遵守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

2、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三)未经培训、考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六)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者;(七)领、借、发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A)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坏、损失者;第五条赔偿基本原则:(一)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Io%以下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致使整机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原价的10%赔偿。(二)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复能恢复性能和精度时可按修理费用的20%赔偿。(S)凡属“两用物资”如摄像机、影碟机、电视机、照相机、空调机等仪器,若因人为因素损坏、丢失或挪作它用,原则上照原价赔偿。(四)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损坏者,须按责任大小,责任者分别承担赔偿费。(五)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出赔款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款。经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交款者,学校按赔偿金额扣除单位基金作为赔偿金。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从XX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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