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拓低醇配制酒企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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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221357S-2016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Q/THTT通化天拓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HTT002S-2016低醇配制果酒QTH002-2016221357S-2016201611011910312016-11-01实施2016-11-01发布通化天拓酒业有限公司发布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严格按照GB/TL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通化天拓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通化天拓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颖、赵立群、王宇、吕航、张文、代岳低醇配制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醇配制果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

2、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野生的山里红果(山楂)、黑加仑汁、蓝莓汁、草莓汁为原料,经过发酵(或浸泡)、陈贮、脱醇,加入白糖、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宽菜红、日落黄、柠檬黄、甜蜜素、食用香精、果葡糖浆、葡萄糖等辅料,勾兑、包装等工艺酿制或进行调配混合再加工而成的配制型饮料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57蒸储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3、使用标准GB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宽菜红GB/T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5009.48蒸馆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0343食用酒精GB/T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

4、测定GB12488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12696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3736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GB18406.2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T20882果葡糖浆GB/T22254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GB22367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T24694GB/T 27588QB/T 1505玻璃容器白酒瓶露酒食用香精QB/T1868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5、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低醇配制果酒以野生的山里红果(山楂)、黑加仑、蓝莓、草莓为原料,经过发酵(或浸泡)、陈贮、脱醇、加入白糖、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览菜红、甜蜜素、食用香精等辅料勾兑、包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的酒精度1.0-7.O%(VOL)的饮料酒。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 1.1山里红(山楂)、黑加仑、蓝莓、草莓应选择籽粒饱满、无霉变的果粒,且应符合GB18406.2的规定。5. 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6. 1.3山梨酸钾应符合GB13736的规定。7. 1.4生产

6、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8. 1.5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9. 1.6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10. 1.7甜蜜素应符合GB12488的规定。11. 1.8览菜红应符合GB4479.1的规定。12. 1.9食用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规定。13. 1.10日落黄应符合GB6227.1的规定。14. 1.11亮蓝应符合GB7655.1的规定。15. .12糖精钠应符合GB4587的规定。16. .13阿斯巴甜应符合GB22367的规定。17. .14果葡糖浆应符合GB/T20882的规定。18. 1.15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的规定。4. 2感官要求感官要

7、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具有本原料特有的色泽澄清程度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瓶装超过1年的山里红酒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恰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陈酿型的果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滋味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酸甜协调,酒体完整。典型性具有标示的品种及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C)%(VOL)1.07.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总酸(以乙酸计)/(gL)W7.5干浸出物/(gL)22

8、铁/(mgL)W8.0铜/(mgD1.0甲醇/(mgL)400展青霉素/(ugL)50a酒精度标签标上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大肠菌群,MPN/IOOg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和残留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标准使用量g/kg残留量依据的公告号或者标准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GB137360.4GB2760甜蜜素g/kgGB12488W0.65GB2760范菜红g/kgGB4479.10.05GB2

9、760食用香精QB/T1505适量添加GB2760阿斯巴甜GB22254适量添加GB2760日落黄GB6227.10.lgkgGB2760亮蓝GB7655.1W0.02gkgGB2760柠檬黄GB4481.10.lgkgGB2760糖精钠GB45870.15gkgGB27604.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6的规定。6.1感官要求6.1.2色泽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指标6.2.1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铁按GB/T15038检验。6.2.2山梨酸钾按GB/T500

10、9.29检验。6.2.3铜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检验。6.2.4甲醇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检验。6.2.5甜蜜素按GB/T5009.97规定的方法检验.6.2.6苑菜红、日落黄、亮蓝、柠檬黄按GB/T5009.35规定的方法检验.6.2.7展青霉素按GB/T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5. 2.8阿斯巴甜按GB/T22254规定的方法测定。6. 2.9糖精钠按GB/T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7. 3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5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8. 1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

11、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山梨酸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1 .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 .2.2型式检验项目7.2.3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含量偏差、标签标志。7.2.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出厂检验判定规则。7.3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

12、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4抽样数量批量VIoOO箱21000箱样本大小n(瓶)W500ml瓶8W500ml瓶122750ml瓶6750ml瓶87.5判定规则7. 5.1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2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与判定。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 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

13、.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列明:食品名称:低醇配制果酒。配料表:水、白砂糖、葡萄糖、橙汁、桃汁、白梨汁(或不加果汁)、蓝莓汁、食用香精、柠檬黄、日落黄、览菜红、亮蓝、阿斯巴甜、果葡糖浆、糖精钠。净含量和规格:375ml、500ml.750ml.IOOOmh1500ml.1850ml、2L、2.5L、3L、5L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0435-82177778.2 包装8. 2.1包装材料符合QB/T1868、GB/T24694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9. 2.2外包装签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3 运输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8.4 贮存包装的成品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贮存。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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