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合同(公章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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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司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最新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和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因公司法人和工会主席的更换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与执行。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以本合

2、同为准则,协商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最低标准和要求。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司在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或者岗位竞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作出“以男性为主”等歧视女职工的规定。第五条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终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自愿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女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并落实相应待遇,充分发挥女职工的自身优势和聪明才智。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应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3、总数的10%以上;其他各类代表大会和先进评选中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I。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女职工普及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深基坑作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二)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

4、作业;(四)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第九条公司给女职工每月随工资发放或单独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卫生费。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将“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检查范围,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所需费用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2-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高空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可予以调休。(二)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5、明,可给予1至2天的调休假。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孕期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禁忌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冷水、低温作业及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以上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禁忌在密封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禁忌从事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和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三)对怀孕3个月以内(含3个月)和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二条女

6、职工产期保护(一)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执行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和相应待遇。产假期满,单位应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或调整到适当的岗位。(二)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和所在地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国-3-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适当增加产假时间,但不得低于以下休假时间: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法律法规调整产假时长的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

7、育器,休假2天;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休假21天;节育手术上班后7天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工作。男职工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输精管复通,休假14天。(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到产假前工资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节育或者流产以及男员工节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在息工待岗期间生育,产假,育儿假参照本条规定,不

8、享受育儿调休假。(四)男职工护理假。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在保证公司综合工时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不超过30天的护理假,限在女方产假期间连续休完(含公休日和法定节-4-假日及路途时间)。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禁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二)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

9、人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假期工资最低标准为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80%。第十四条公司要结合施工企业的特殊工作环境,充分照顾女职工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的实际困难,重点落实好女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定本单位女职工育儿假、调休假等相关配套措施。对产假期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施工一线女职工,给予育儿假,最长不超过婴儿满1周岁。经批准的育儿假期内工资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人(2013)202号文件执行(即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证书津贴、20%岗位工资,扣个人部分五险二金后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80%的,补足到最低工资的80%)。产假期满上岗后不能在身边哺乳婴儿的施工一线女职工,每月可集中

10、给予4-8天探望婴儿调休假;对有满一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子女的施工一线女职工每季度可安排10天调休假;对有处于9年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施工一线女职工,每季度可安排一5一12天调休假。调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照顾。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六条在劳动场所和因工作需要出席的其他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监督检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

11、、公司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第十八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第十九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女职工组织提出申诉,女职工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女职工对协调解决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合同条款中相关标准低于单位所在省、市地方标准时,按地方标准实施。第二H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集团公司工会审查一份,另一份报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正式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一年。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续签。签订时间:7。M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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