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推荐成员公司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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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推荐成员公司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AA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强化成员公司管理的需要,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集团委派、推荐的成员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防范管理失控与道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集团委任、聘任、推荐到成员企业任职管理岗位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企业”,是指集团运用自有资本或受托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的所有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经集团委任、聘任、推荐到成员企业担任管理岗位的人员。第五条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由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统一领导,集团人力资

2、源部及总裁办负责组织、协调。第六条依照本办法需派出、推荐管理人员的,由集团总裁办提出职位空缺或人选名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查任职资格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进行笔试、面试、考核,最终由总裁或被授权人作出委派与推荐决定。委派、推荐及任职资格第七条委任、聘任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口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成员公司负责,集团备案。第八条出任成员公司管理人员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 委任:从集团在职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并委派;(二) 聘任:经推荐、自荐或由集团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并委派,实行聘任制;(三) 推荐:经推荐、自荐或由集团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由成员

3、公司决定并聘任。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 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经济、金融、财务、会计、审计、证券、法律、营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资质;(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五) 符合同业竞争有关规定,并与原单位已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六) 出任成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需要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或三年以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从业经历(出任财务总监必须在五年以上),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4、。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委任、聘任、推荐为管理人员:(一) 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他人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破坏社会经济次序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二) 因失职、渎职、违法财经纪律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到有关部门处分的;(三)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 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采用本办法第八条(二)、(三)款规定的聘任和推荐方式的,聘用、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以下程序或简易程

5、序(是指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仅采用以下程序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进行:(一) 编制聘用、推荐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各专业公司向总裁办提出的职位人选空缺制定聘用、推荐方案;(二) 招考:人力资源部公布招考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三) 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招考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名,并要求提供相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四)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主要内容包括时事政治、相关政策及岗位所属专业技能方面的知识;(五) 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六) 体检:体检的

6、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七) 聘用、推荐: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人力资源部提请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面试;择优聘用、推荐人员,并由总裁或被授权人作出聘用、推荐决定。第十二条委任、聘任或推荐的管理人员的任职,采取专职的形式。委派、推荐人员的职权第十三条经集团委派(含委任和聘任方式)、推荐出任成员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依照公司法、成员公司章程、成员公司议事规则、集团与成员公司投资协议(特别)约定等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职权;行使职权过程中,忠实贯彻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与目标。委派、推荐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经集团委派(含委任和聘任方式)、推荐专职出任成员公司管理岗位的

7、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成员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成员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会议;对可能影响到集团投资权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行使表决权或发表个人意见前应事先通知总裁助理或直接向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征求意见,积极维护信通公司的权益,并及时向集团通报决议内容;(二)履行依照公司法、成员公司章程、成员公司议事规则、集团与成员公司投资协议(特别)约定等规定的相应岗位的一切职责;履行职责过程中,忠实贯彻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与目标;()经集团委任、聘任或推荐专职出任成员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在每个会计月度(季度)终了的10日内向集团对口职能部门提供反映成员公司上一个月(上一个季度

8、)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应分析,揭示投资风险及相关建议的月度、季度报告(格式与具体内容由集团制定并提供),年度终了向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述职,提供年度述职报告。第十五条成员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专职出任成员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在事项发生7日前或事项发生3日内通过总裁办向集团提交临时报告:(一)成员公司重大经营失误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危及其安全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涉及的诉讼案件等;(二)成员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及兴建新项目的情况;(四)成员公司任何投资计划、收购计划及重要资本性支出;(五)成员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亏损,或者清盘、被收购情况;(六)成员公司增资扩股方案、设立子公司

9、或分公司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七)成员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核销和转让的数额情况;(A)成员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及被收购等任何涉及产权变动的计划。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责任:(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报告及不参与的责任;(二)严格遵守国家机密和成员公司的商业秘密;(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五)对由于自身失职或渎职而导致成员公司或集团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出任成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除应承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外,还应协助成员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10、建立健全成员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并对成员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审查监督责任。第十八条管理人员提交的月度、季度、临时报告以及年度述职报告,由总裁办负责及时复印报送集团相关领导,原件存入项目档案。管理及待遇第十九条经集团委任、聘任委派到成员公司专职担任管理岗位的人员的人事及档案由集团管理;经集团推荐到成员公司专职担任管理岗位的人员的人事及档案关系的管理,由当事人与成员公司协商决定。第二十条经集团委任、聘任委派到成员公司专职担任管理岗位的人员的薪酬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成员公司按照该企业制度的规定予以承担。成员公司每月向集团报送所属管理人员的工资表,并将该管理

11、岗位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统一汇入集团,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集团对该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经核定后通知集团财务发放;为达到激励目的,成员公司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全年收入总和不得低于集团设定的指导工资(含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贴、补贴、经费、公积金、保险),若高于集团指导工资部分,由成员公司根据其公司制度确定,集团视具体情况予以统筹。第二十一条经集团推荐到成员公司专职担任管理岗位人员的待遇遵循成员公司劳动工资(薪酬)制度统一规定。考核及奖惩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月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年度述职报告,总裁办的评价意见,

12、以及到成员公司实地了解调查的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第二十三条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应重点考核其职务称职程度和贯彻执行集团意图目标的实际表现与效果,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作如下处理:(一)属由集团委任的专职管理人员,向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提出留职或免职的建议;(二)属由集团聘任的专职管理人员,向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三)属由集团推荐的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根据人力资源部的考核结果向成员公司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以及为维护成员公司和集团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13、,由集团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建议成员公司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有权对其予以免职、解聘,或建议成员公司解聘:(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二)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三个月以上的;(三)违反本办法的,或不作为或监督不力致使集团造成损失的,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单方面提出卸任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集团提出书面请求,事先取得集团书面同意后方可卸任。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卸任或被免职、解聘的,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卸任或被免职、解聘的:(一)属委任的,回集团工作;(二)属聘任的,遵照与集团签定的聘用协议规定;()属推荐的,遵照与成员公司签定的聘用协议规定;(四)根据与集团或成员公司聘用协议规定,协议到期解聘或被提前解聘的人员,集团可为其推荐工作,当事人也可自谋职业。附则第三十条凡根据本办法委任、聘任、推荐到成员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签定个人特别声明书,声明其人已经充分理解认可本办法所有条款并接受本办法约束。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办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报总裁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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