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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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全场最文明施工责馁施变为怯(弑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标段经理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和义务,强化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规范安全质量管理和安全作业行为,实现工程安全生产、质量及文明施工目标,优质、安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第三条本办法中标段经理部为4号线指挥部下属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标段经理部项目经理(或常务副职)为该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和部门管理人员按分工或分系统逐级负

2、责。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时停工、罚款、通报、约谈、清退、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第五条指挥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责任追究,接受上级单位及指挥部安委会监督。第二章违规及违章行为和责任追究第六条标段经理部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第七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1万元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通报,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

3、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责任制或考核奖罚制度的;(二)未制定安全质量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制度或目标未分解、量化的;(S)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四)未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自评部门的;(五)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六)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要素运行控制效果不明显的;(七)未组织开展关键工序实名制工作及潜在不合格品因素预防控制措施的。第八条标段经理部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5千罚款,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

4、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2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通报,并处2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含施工人员、设备租赁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培训的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二)未对作业人员普及触电、高处坠落或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三)安全质量教育档案不全的;(四)未进行年度安全教育或教育培训学时达不到要求的;(五)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或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上岗作业的;(七)盾构机司机

5、上岗前未经(施工单位)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第九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5千罚款,对总工程师进行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2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暂时停工、通报,并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或未结合项目实际动态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二)施工组织设计未落实保障施工安全的设计措施的;(S)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或安全质量技术措施不全面、针对性不强的;(四)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存在盲目压缩工期的;(五)施工组织设

6、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产品的;(七)未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的;(A)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进行技术论证的;第十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方案管理有下列(一)至(五)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标段经理部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30万元5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处罚。第二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暂时停工,通报标段经理部所属上级单位,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50万元70万元罚款,对标段经理部领导班子进行处罚。第三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暂时停工,同时视情节轻重程

7、度处以70万元100万元罚款,清退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在施工方案管理有下列(六)至(十一)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2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专项方案而未修改、未重新审核的;(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专项方案而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专项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并经专家签字确认或对未采纳的专

8、家意见未进行说明的;(四)现场施工组织、安全质量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未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五)擅自更改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或未经过变更程序组织施工的;(六)专项方案未经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的;(七)专项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A)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九)专项方案实施时未指定专人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或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十)未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或未形成专项方案执行情况检查记录的;(十

9、一)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的。第十一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技术交底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总工程师进行罚款:(一)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二)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未挂设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的;(S)交底针对性不强或不全面的;(四)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双方未签字或签字造假的。第十二条标段经理部在作业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包括进入有限空间、压力/高压设

10、备调试区域的安全许可)的;(二)未按规定对工程重要部位或环节进行安全条件验收的;(三)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验收的;(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五)现场存在违规作业或违章指挥现象的;(六)工程(临时)停工前未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措施,或复工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第十三条标段经理部在材料质量检验方面有下列(一)至(三)行为之一的,责令暂时停工和通报,约谈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有下列(四)至(十一)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11、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二)违反规定使用已被淘汰、被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或施工技术(工艺)的;(S)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监理见证下的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五)未按要求执行材料进场、退场验收和使用前检验制度的;(六)进场材料批次、数量记录不完整的;(七)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报告),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A)材料检验、试验报告等文件缺失的;(九)自检测不按检测规程进行的;

12、(十)自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或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十一)现场材料存储不当,或未挂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第十四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测量方面有下列(一)至(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总工程师和测量负责人进行罚款;在施工测量方面存在下列(五)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清退测量负责人并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程度约谈上级单位,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测量的;(二)人员、仪器配备不到位,仪器未按照要求进行标定的;(三)无测量方案或方

13、案未审批就进行施工测量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分析数据,未实施信息化动态施工的;(五)测量存在数据造假现象的。第十五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监测方面有下列(一)至(七)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施工监测方面有下列(八)至(十)行为之一的,按照“黄色预警罚款2000元/次、橙色预警罚款IoOOO元/次、红色预警罚款20000元/次”的原则进行罚款:(一)未按设计和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的;(二)施工监测方案未按规定审批的;(S)未按监测方案对进行项目监测的;(四)监测点设置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的;(五)未开展施工监测

14、测点保护工作致使测点损坏、无法测量数据等;(六)未按设计及工程情况及时处理(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并反馈、指导施工的;(七)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未按规定程序有效处理的;(A)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观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黄色预警的;(九)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管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橙色预警的;(十)因施工组织不到位、工序衔接不及时、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主管因素导致施工监测发生红色预警的。第十六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质量检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

15、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安全质量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生产)的;(S)未有效开展日常、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专项整治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的;(五)对发现的事故(事件)隐患未按(责任、时限、措施、资金、预案)“五到位原则整改落实的;(六)未建立安全质量检查档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第十七条标段经理部在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施工前未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的;(二)核查结果与建设单位提供的

16、资料不符时未反馈给建设单位的;(三)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四)未按规定与受施工影响管线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的;(五)未在现场标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梳理警不标志的(六)在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前未核查开工条件的。第十八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物资负责人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安全防护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的;(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或职业卫生用品的;(三)未建立安全防护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档案的。第十九条标段经理部在分包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

17、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合同负责人进行罚款:(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分包队伍的;(二)未在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的;(S)与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规定产品技术性能与质量安全要求的;(四)未对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质量统一协调、管理的;(五)未与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的。(六)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的;(七)分包单位“三类”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A)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九)未按要求对分包队伍开展安全教育,或未对劳

18、务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第二十条标段经理部在协调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罚款:(一)未与在同一场所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二)未与在同一场所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明确双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作为属地管理单位未对属地内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二十一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的;(二)未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的;

19、(S)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登记台账的。第二十二条标段经理部在半成品、成品保护方面及质量验收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到位的;(二)未建立首件(首个分部、分项工程)样板验收标准或未落实样板验收的;(S)未建立“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或“三检”实施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和记录,或未对单位工程进行自验的;(五)工序质量验收未按要求悬挂、张贴工序质量验收牌的;(六)前一工序质量未经

20、验收合格,擅自组织下一工序施工的;(七)验收内容未符合现场实际,重点不突出的;(A)验收未形成书面意见的;(九)专业交接检查记录不齐全的。第二十三条标段经理部在质量缺陷整改方面有下列(一)行为的,责令暂时停工、通报,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万5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质量缺陷整改方面有下列(二)至(六)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总工程师进行罚款:(一)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未建立质量缺陷管理台账,或未及时处理、上报严重质量缺陷的;(S)质量缺陷处理无技术方案的;(四)技术方案未经审批,或内容针

21、对性差的;(五)处理无记录,或处理后未经验收的;(六)对质量问题/缺陷整改未按方案实施,整改不合格的。第二十四条标段经理部在应急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1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2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暂时停工,通报,并处以2万5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二)预案、方案不全面、针对性不强的;(S)未编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四)未组织预案演练的;(

22、五)演练流于形式或演练频次不足的;(六)未对预案进行定期评估,或出现规定情形时未对预案进行修订的;(七)未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的;(A)未建立或未及时更新应急物资、集结路线图的;(九)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资源,或未及时更换(置换)已失效的应急资源的;(十)未设置应急逃生通道或通道被堵塞的;(十一)事故、险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第二十五条标段经理部在事故(事件)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工程调度进行罚款:(一)未建立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二)事故(事件)、险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

23、告的;(三)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四)未建立事故管理档案的。第二十六条标段经理部在档案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5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档案无专人管理的;(二)档案管理人员未经专门培训的;(三)未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的;(四)档案没有编号或编号混乱的;(五)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实的。第二十七条标段经理部在现场封闭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的;(二)围挡不坚固、不稳定或损坏后

24、未及时修复的;(S)围挡高度不够或未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的;(四)围挡未按要求张贴宣传画、保洁或围挡不整洁、不美观的;(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进出口大门的;(六)在没有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出时工地大门敞开的;(七)无门卫或出入人员、起重机械未登记的;(A)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持有效证件的;(九)进入施工现场的移动式起重机无准入证的。第二十八条标段经理部在交通疏导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占用、挖掘道路未按规定设置交通疏解告示、行人绕行提示、文明施工用语等施工标志的;(二)在围墙外未设置防来车碰撞

25、墩或交通警示灯的;(三)基坑便桥未设置限载、限速和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的。第二十九条标段经理部在施工场地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生产副经理进行罚款:(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二)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做硬化处理的;(S)道路不畅通或损坏未及时修复的;(四)无排水设施或排水不通畅的;(五)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河)道的措施的;(六)施工现场土方作业、裸露场地等无防止扬尘措施的;(七)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装置或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或运料未按规定遮盖的;(A)在噪声敏感区内未采取降噪措施将噪声控制

26、在限值以下,导致引起市民投诉两次以上的;(九)场地内未进行卫生保洁或现场垃圾、烟头随意丢弃的。第三十条标段经理部在材料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生产副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置图堆放或分区存放的;(二)料堆未按要求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S)材料堆放不整齐或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四)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有序堆放的;(五)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密闭存放或未采取覆盖等措施的;(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第三十一条标段经理部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下列(一)至(九)行为之

27、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千1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下列(十)至(十一)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万2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内容不完善的;(二)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三)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或库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采取防火、防渗措施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的;(五)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未设置防火警示标识的;(六)未对从事有火灾危险的

28、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的;(七)办公区、宿舍区使用明火或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的;(A)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九)未定期组织火灾疏散演练,或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十)施工现场建筑构件(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等级未达A级的;(十一)宿舍区消防疏散通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第三十二条标段经理部在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安全质量活动、创优、安全质量信息报送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1千1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安全总监进行罚款:(一)未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其他上级部署的安全活动

29、的;(二)未开展全国“质量月”及其他质量管理活动的;(S)未开展创优工作的;(四)未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五)对上级单位或指挥部部署开展的各类安全质量活动组织不力的,相关活动上报材料不及时的;(六)未按规定上报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或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第三十三条标段经理部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一)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和约谈,同时按照行政级别(副处及以上)进行处罚(副处级单位或人员点名批评罚款1万元/次,行政级别每提高半级,罚款金额提高1万元);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二)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和约谈,同时按照(区县媒体曝光罚款1万元/次、市级媒体曝光罚款5万元/次、省级

30、媒体曝光罚款10万元/次、中央媒体曝光罚款30万元/次)的原则进行处罚;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均对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一)因项目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被上级单位、级政府部门及领导点名批评的;(二)因项目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S)对上级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要求及工作安排不执行、不落实的。第三十四条凡第六条到第三十三条中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由指挥部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加重罚款、约谈标段经理部及其上级单位、清退、计入个人不良行为信息档案或“黑

31、名单”、要求标段经理部上级单位派遣工作组主持项目工作等。第三十五条对处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三日内向指挥部安委会提请复议。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上级单位和指挥部就同一违规违章现象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处罚”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七条指挥部就本办法规定的事项重新制定其他管理制度或细则,按照重新制定的制度或细则办理。第三十八条指挥部对标段经理部的经济处罚在当月工程计量支付中扣除。第三十九条标段经理部相关责任人员因违反本办法具体条款受到经济处罚,除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外,均按照“项目正职按5%比例承担项目罚款、项目副职按4%比例承担项目罚款、其他管理人员按2%3%比例承担项目罚款”的原则承担标段经理部罚款。第四十条指挥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由被处罚人员将罚款在规定时限内汇入指挥部账户第四十一条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并于每月25日与财务部、工经部核对。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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