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车辆整体形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某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凡新增、更新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四门三厢的新轿车(应于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前提出出租汽车营运申请)。(二)车身长度不小于4520mm,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mm,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mm;轴距不小于2610mmo(三)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型,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现计价器
2、、空车待租标志、顶灯、GPS终端等营运专用设施线束与整车线束集成设计,统一接口。(四)车辆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五)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六)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助力装置。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设置相应的营运标识,具体要求如下:(一)车身颜色为上下双拼色,上半部为“中国红下半部为银灰色。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品牌出租汽车企业可使用本企业标志色。(二)门标标识包括“TAXI”字样和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应水平粘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整、牢固。(三)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喷印由市行业管理部门监制。(四)准驾证(服务监
3、督卡)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营运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计价器功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嵌入安装于车辆仪表板中央控制区域的指定位置。与其联动的空车标志灯安装于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二)安装与行业统一开发建设的GPS服务平台兼容的,具备监控、防劫、定位、调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三)座垫套采用上白下蓝的双拼色座垫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四)电子标签粘贴于车辆前风挡玻璃中央上部。(五)价格标签应平行粘贴于车后门两侧耳窗玻璃下半部,没有耳窗的车型可依此标准在适当位置粘贴。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自道路运输证首次登记日期起满6年的,一律退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第八条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及X北新区、苏家屯区等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由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交通局备案后实施。第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I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