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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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

2、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二、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

3、代。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第六条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第八条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IoOO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IOO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IOO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猊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

4、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

5、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第十条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

6、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一条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十二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第十三条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

7、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再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票据兑付担保,担保责任只覆盖该票据,担保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日。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第十四条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

8、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的,银行不得另行收取担保费用。三、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六条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

9、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第十七条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第十八条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工程竣(交

10、)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四、索赔程序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

11、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第二十三条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五、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2、”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一)

13、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二)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S)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

14、上的。六、附则第二十八条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交)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未支付合同金额计算担保金额,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附件:LXXX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2 .XXX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范本)3 .资金共管协议(范本)附件1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编号:致:(受益人)地址:鉴于(以下称“保函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接受保函申请人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

15、)工程款支付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下称“担保金额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一种:(-)本保函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二)O四、贵方与保函申请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在收到贵方提交

16、的符合本条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支付贵方索赔金额:(一)本保函原件及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索赔函,索赔函应列明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贵方;(二)其他文件1. ;2.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六、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按保函项下合同(协议)向贵方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我方按贵方索赔函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八、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

17、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独立有效。九、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函担保金额的,本保函失效,受益人应于7日内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十一、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二、其他条款:(一)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

18、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00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二)O十三、本保函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我方和申请人各持一份副本。(银行公章)(签发人签字)年月附件2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范本)致:(承包人名称)鉴于(以下称“发包人”)于一年_月_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发包人在我方投保业主合同款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我方接受发包人的请求,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单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下称“保险金额”)人民

19、币:万元(小写:元)。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一种:(一)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O三、在保险期间内,如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贵方履行赔付义务。四、本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保险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五、本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证保险无效;申请人基于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六、因本保证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0、一种方式解决:(一)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七、本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证保险担保金额的,本保证保险失效;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证保险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八、本保证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保证保险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附件内容与本凭证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凭证内容为准。本保证保险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

21、我方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副本。附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及保单(保险人公章)(签发人签字)年月日公司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3资金共管协议(范本)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资金管理内容(一)本项目资金管理以“三方自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监督”为原则;(二)甲方具备在丙方开设的账户;(三)甲方按合同规定将共管资金存入在丙方开设的账户;(四)甲方存入的资金专项用于工程;(五)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

22、对共管资金进行监督;(六)乙、丙方积极配合支持甲方实施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等。二、甲方的权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二)按照工程合同,于一年月日前将共管资金万元(小写:元),存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账户名:,账户号:;(三)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四)确保本共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转移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共管资金;(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完成工程进行验收核实并拨付工程款;(六)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

23、;(七)乙方索赔后,按要求及时补足共管资金。三、乙方的权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二)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如实向甲方申报完成工程量并积极配合甲方拨付工程款;(四)行使索赔权限时,将索赔函递交甲方、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超额行使索赔权;(五)索赔完成后,及时将索赔结果告知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四、丙方的权责(一)对甲方存入账户的共管资金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或配合甲方减少资金额度;(二)每季度将共管资金监管情况告知甲

24、方、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3日内告知甲方;(四)将乙方索赔申请告知甲方后,5日内未收到甲方回复的,或经甲方同意支付的,于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五)甲方和乙方因索赔产生纠纷,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乙方提出的索赔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五、违约规定(一)甲方、丙方擅自减少共管资金,或乙方行使索赔权限后,共管资金已全部赔付,甲方未及时补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甲方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合

25、同专用条款处理;(三)丙方监管不力,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甲、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向丙方追究法律责任,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六、保密责任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保密责任,除管理部门外,不得将其他两方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七、其他事宜(一)合同或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二)本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农民工工资;(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起,至工程结算完成,工程款付清之后60日止;(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五)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六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XXXXX(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承包人:XXXXX(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开户银行:XXXXX(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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