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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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

2、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一)对工程开展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时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开展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建

3、设单位可组织开展单项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地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开展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开展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

4、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 .有材料、设

5、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开展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

6、、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本条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所包含的内容,详见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释义。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担负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

7、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S)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担负责任。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

8、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该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工作。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100年。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掉活动,以及在其周边开展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

9、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二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号令)的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视、指导。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以下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L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根底设施工程;3 .公用根底设施工程;4 .交通根底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一套

11、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 .立项依据审批文件;2 .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3 .项目审批文件;4 .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5 .竣工图。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不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建设项目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凡构造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12、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的,要责令其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补交建设档案,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共同编著,2000年4月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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