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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一般规定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一般规定?4.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4.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聚集的地带。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4.
2、1.3 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根底、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开展选择与设计。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4.1.5 当输送易造成管渠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确实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4.1.6 1.6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到达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4.1.7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4.1.8 雨水管渠系统设计可结合城镇总体规划,考虑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4.1.9 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4.1.10 1.10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4.1.11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闸槽或闸门。连接收及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4.1.12 1.12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