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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的管理,严格收费票据与收据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收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一、学院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二、实行票据领用登记管理办法。学院使用的各类收费票据,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购买,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购入时统一编号、登记收费票据帐簿,部门领用时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三、收费收据的使用范围:经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的收费项目,如:专科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中专学生的学费、住
2、宿费,函授、夜大生学费,成教培训、驾驶培训费等。四、严格遵守票据使用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时应注意:内容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应注明学生姓名、专业(系)、班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填写规范、数字不得随意省略,如出现填写错误时,按规定办理作废手续,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五、因学院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从财务审计处领用收费票据的,必须要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使用票据,遵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认真执行。六、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动,不得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对违反者学院除追回己开的收据及收入资金,还应根据情节轻重
3、,予以处理。七、如确实须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院报送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批复文件,由学院通知财务审计处.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增项或标准变更等手续。八、使用收费票据收入的资金,要全部上交财政专户。九、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将收据(存根)的封面上的各项内容填写清楚后交回财务审计处.进行销号登记。财务审计处专管人员负责整理、存档管理。第二条往来收据的使用与管理一、收据的使用范围:用于学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代收、代付款的结算凭据。如:预收学生教材费、资料费、工程押金、质量保证金等:学院职工与学院之间的业务往来收据,如:职工归还出差借款等;学院收取上级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友好单位为学院捐赠款等;其他收入如:学院费旧物品(不含同定资产)处理收入等。二、收据的使用与管理:往来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学院的内部往来业务结算,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其使用与管理办法应参照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落实和解释。第四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