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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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开展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扑救。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

2、、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开展制止并报告村委会。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

3、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开展查处。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

4、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第三条:各乡(镇

5、)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开展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第二章护林员的

6、设置和管理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安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

7、开展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视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视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开展全面考核。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开展岗位培训。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

8、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敦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三)

9、对本责任区的林木开展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一

10、)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方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罚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考核,同

11、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或解聘。(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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