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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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宁县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8日)为了着力打造“技能正宁”,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培养技能人才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全县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优质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167)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庆阳”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2113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庆阳”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办发(2021)41号)、庆阳市人社局、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

2、发庆阳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22)11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以全县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整合培训资源,完善政策机制,加强分级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和高质量就业。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全县承办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培训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全县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重点围绕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

3、员(含残疾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等有培训需求和创业意愿的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第四条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并对新吸纳人员结合岗位实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I、学徒制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章培训体系建设第五条劳动力技能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县政府将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培训政策,加培训投入,引导劳动力参加教育培训,鼓励和扶持劳动力兴业创业。第七条坚持政府推动、部

4、门监管、培训机构参与、劳动者受益的原则,统筹全县教育、人社、就业、农业农村、商务、民政、乡村振兴、妇联、工会、文旅、科技、残联、科协等部门职业培训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第八条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劳动力参加教育培训,积极协助培训机构做好技能培训工作。第九条进一步发挥县职教中心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培训模式。打造以县职专为主体,其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十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

5、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合理设置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按照行业要求执行。高素质农民培训按照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执行;人社部门各类培训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其它类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按其执行。第十一条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四章培训形式第十二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

6、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联合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积极推行“互联网+”(线上理论培训1+线下实操培训)、“电子培训券”等培训模式。以实践操作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办法,优化课程设置。通过增设实操岗位,帮助学员真正熟练掌握技能,使参训者合格、就业者稳定、用人单位满意。第五章培训实施第十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劳动力培训计划的收集、整理汇总。每年年底前有培训任务或有培训需求的单位,结合行业实际,根据资金保障情况向县人社局提交下年度培训计划,县人社局进行分类汇总,制定全县培训计划,合理、统筹安排培训项目。第十五条全县培训计划确定后,县人社局以正式文件下达培训计划,由县职

7、教中心(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做好培训后资料的整理、归档、验收、评估、审计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培训指导工作;县就业局就业创业培训中心负责做好人社系统培训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培训对象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六条培训前,各部门需制定印发培训方案,培训方案主要包括培训类别、资金来源、培训规模、培训课时、培训方式、绩效评价、考核验收、完成时限等内容。县职教中心(培训中心)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第十七条培训时要根据甘肃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表、庆阳市重点职业技能培训工种指导目录(2022)要求进行课程安排设置,建立正常的教学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第十八条开展培训

8、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疫情防控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劳动力受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培训场地和生活设施;(S)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四)加强对涉及农药、兽药、农业机械、农机具、设施设备和实验实习仪器等使用操作的监管;(五)接受有关部门对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实验实习仪器、操作流程等安全性的检查监督。(六)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第十九条开班前须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开班申请,并制订培训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可开展培训,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私自开班。第二十条

9、培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行业统一的培训大纲、教材,必须为培训学员发放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合理设计和安排课程。须建立规范的考试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学员考勤册、学员名册、学员守则、校长职责、教师职责、教师名册、班主任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一条培训后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信息从培训开始就纳入实名制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符。(一)整理方式。按培训班次单独立卷归档。(二)整理内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具体内容应包括:1、开班申请表、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报名表、考勤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合影照片、培训

10、现场照片等。2、其他资料:培训班图片、视频及相关材料等。第二十二条加强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培训班抽查不少于2次)。主要检查:学员到岗情况、课程安排、师资力量、硬件设施、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授课质量、教学进度、学员满意度等。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对参训学员进行培训后续就业跟踪服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续服务台账,切实做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确保培训后达到规定的就业创业率。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审计、考核、验收工作,对督查、考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头看。第六章资质审核第二十五条县职教中心(培训中心)因条件

11、、专业受限或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须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有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由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培训须遵循以下条款。(一)培训机构需持各级人社或教育部门批准和公布的办学许可证,且具备相应的培训工种资质。(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实效、培训专业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书或委托书组织实施培训。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人社部门及培训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一)不按教学大纲授课、压缩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降低培训标准的。(二)弄虚作假、虚

12、报、冒领、私分、挪用、重复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的。(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I的。(四)因管理不当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五)培训机构师资不具备要求的或培训机构乱收费、争抢培训资源并恶性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的。(六)省市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七)年审(检)不合格的。(A)培训机构问题清单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培训监管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将培训任务纳入各乡镇和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就业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培训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县人社、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全县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过程的日常监管

13、,推动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按培训进度及时拨付培训资金,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应当保障培训经费列支,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侵占、截留、挪用。第三十三条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培训费用。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各类培训经费,根据全年培训计划及时将培训资金拨入培训机构账户。第三十五条培训资金为专项资

14、金,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等问题发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培训对象违规收取培训费用的,应当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对培训机构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培训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培训资金,审计存在违规问题需追回培训资金的,按一定比例由培训机构上缴培训资金。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其它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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