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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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M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宗教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转载服务、传播平台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实施办

2、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行政许可。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申请人须配备至少1名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参加并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考试;(三)具有承担审核任务的文化素养、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四)未兼任其他申请人的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第七条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考试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组织,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内容包括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国家相关

3、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知识等。第八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统一编号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3年。许可证编号采用“苏+(许可年份)+7位数字”的编码规则,7位数字依次由2位地域代码和5位流水号组成。第十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地址;(四)审核人员;(五)服务类别;(六)服务形式。第

4、十一条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并区分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的,提供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二)变更审核人员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拟任审核人员的身份证件;(三)变更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第十二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新证、收回原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除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以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

5、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注销申请书,交回原证:(一)主体灭失的;(二)不再具备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S)因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五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时,应当公示相关结果,并同步调整电子证照。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六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

6、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第十七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资金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十八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制作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经审核人员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发布。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发布的信息涉及党政机关的,还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第十九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载转发宗教信息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经批准的合法网

7、站、平台等转载转发,并准确注明转载转发来源、时间等要素。第二十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至少巡查一次。第二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不得设立网上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募集场所建设、改造、维修资金,不得提供有偿宗教服务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第二十三条获得许可

8、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审核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按要求组织审核人员参加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审核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发现审核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核职责的,应当停止审核工作。无审核人员的,应当暂停宗教信息服务。第二十五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能力。第二十六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审核人员培训。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核人员开展培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9、、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同本级人民政府网信、电信、公安、国安等部门联系,定期沟通情况,共享违法线索,共同处置违法行为。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或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违法违规情节较重或引发较大网络舆情的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建立审核人员档案,记录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会同网信

10、、电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强对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十八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拓展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显著位置明示违规信息举报方式和渠道,设置便捷的信息反馈入口,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开展约谈:(一)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及时处置违法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传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

11、内容造成网络舆情的;(S)超出许可服务类别、服务形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四)通过采编、发布、转载转发、删除宗教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不落实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三十条宗教事务部门对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约谈,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对象、时间、地点、事项等。约谈过程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由约谈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指导、督促获得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加强内容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报告宗教事务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将互

12、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四条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期限,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电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应用程序,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第三十五条除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国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13、、行政法规给予处罚:(一)在互联网上传教的;(二)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的;(三)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四)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的。第三十六条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电信等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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